穗地税函[2003]6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0
摘要:我局制定的《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被征用房屋的个人将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收入汇出境外,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应提交有关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3]69号        2003-05-20

局属各单位:

  我局制定的《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被征用房屋的个人将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收入汇出境外,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应提交有关资料。其中,《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是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

  据了解,现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补偿费不再出具《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因此,我局决定停止执行《通知》第二条第五款内容。今后,被征用房屋的个人在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不需提供《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5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