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327号 2003-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5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自2006年09月14日起,补充意见第一条停止执行;补充意见第四条“《通知》第十一条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可不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修订为“《通知》第十一条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通知》第一、二条涉及的视同内销征税问题,待市局确定具体操作措施后再行明确。 二、《通知》第四条涉及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其出口货物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通知》第九条涉及的小型出口企业标准问题,待市局研究后再行明确。 四、[条款修订]《通知》第十一条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可不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税屋提示——修订为“《通知》第十一条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