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港口建设费、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深地税函[1996]38号 1996-11-0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港函[1996]49号《关于申请免征港口建设费、航运基金营业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无权给予免税照顾。因此,对我市航运部门向货主和旅客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和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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