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210号 2005-12-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分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山东广电网络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公司汇总统一缴纳。经研究,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总局有关汇总纳税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下文明确调整之前,维持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不变。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按现行规定,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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