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1997]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5
摘要:其中涉及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规定的,请按《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达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出口卷烟实行先征后退的通知办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1997]10号         1997-04-2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涉及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规定的,请按《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达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出口卷烟实行先征后退的通知办理。请各地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我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4月2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