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9]393号 2009-8-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明确<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芜地税[2009]8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人员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中明确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而这里的中国居民是指:1、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2、法人,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和其他团体。出国留学、外派工作等情形的人员属于中国居民范畴,适用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要求,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提供的资料,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有关规定,确定如下: (一)个人 1、中国公民需提供资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外派人员还需提供派出单位证明材料。 2、外籍人员需提供资料:护照、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就职单位或境外派出单位证明材料。 (二)法人 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中所填报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其它有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情况证明材料。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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