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36号 2008-11-18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早准备 2008年1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也相应做了较大修改。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重要标准。通过填制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以反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及早准备,认真部署,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确保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于2009年1月10日发放到户。新报表统一由省局印制,请各市局对本市报表需求量做出测算,就印制数量事宜速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及内容多,表间及各项目间勾稽关系复杂,人工填制及审核工作量大,为此,省局决定2009年逐步在各地逐步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纳税评估系统”。除咸阳市、西安市继续扩大该系统使用范围外,其他市推广使用企业不得少于100户,请提早做好选户工作,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二、广泛宣传,全面培训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填报说明及其他宣传材料尽快印发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纳税人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学习、消化空间。各级地税机关的干部,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干部一定要率先学习,熟练掌握,同时要及时解决纳税人在填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 省局近期将举办填报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师资培训班,请各地结合今年9月份全省企业所得税业务抽考个人成绩情况,推荐师资人员两名,报省局所得税处。 各地在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省局所得税处办公室联系电话29--87636385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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