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刑终330号 李某1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6
摘要:原审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抵扣销项税款,先后收取他人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晋刑终330号

  发文日期:2020-12-28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晋刑终330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户籍地山西省绛县,户籍证明住址:绛县南樊镇南樊村第202号,住绛县。2018年7月25日被绛县公安局刑拘上网,同年11月8日被绛县公安局安峪派出所民警抓获。

  辩护人:张某1、侯某,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6676400****,单位地址:山西省绛县南樊镇沸泉村,法定代表人李某2。

  诉讼代表人:柳某。

  原审被告单位: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号:14082610001****,单位地址:山西省绛县南樊镇沸泉村,法定代表人韩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3。

  原审被告人:马某,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户籍证明住址:河南省××县。系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绛县。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原审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马某、李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晋0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单位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三、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被告人李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追缴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6515737.1442元,上缴国库。六、查封的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厂房、设备等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款项用于抵顶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罚金。(详见查封清单)。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李某1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我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晋刑终33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晋0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二、被告单位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被告人李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追缴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6515737.1442元,上缴国库。六、查封的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厂房、设备等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款项用于抵顶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罚金。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1,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5月、2013年6月,被告人马某分别以刘宪明、韩某的名义在绛县工商局注册先后成立了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2015年1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S公司)。为维持公司经营,被告人马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陶亚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4.5至5个不等百分点费用后,指使会计被告人李某1向山西、河南、山东、四川、重庆、辽宁、江西、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江苏、安徽等13省、市370余家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共8812份,价税合计998971854.80元,税额合计144794158.76元。受票单位用以抵扣税款。其中,YT公司向12省、市280余家企业开具销售发票6908份,价税合计781590897.60元,税额113254817.50元;BS公司为8省、市90余家企业开具销售发票1904份,价税合计217380957.20元,税额31539341.26元。

  为了抵扣销项税款,被告人马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绛县、曲沃、永济等地534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指使被告人李某1冒用上述人员名义,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9920份,价税合计1033875601.71元,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120856453.11元。其中,用346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给YT公司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002份,价税合计830838295.76元,抵扣税款97471607.96元;以188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给BS公司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918份,价税合计203037305.95元,抵扣税款23384845.15元。同时被告人马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1.2个百分点的费用,通过陈战勇、何战伟、刘惠超(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河南兰考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为两家企业开具进项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增值税发票共计1015份,价税合计112981245.27元,抵扣税款13048924.02元。其中,YT公司548份,价税合计61100814.78元,抵扣税款7029297.28元。该公司还接受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502588元,抵扣税款517996.82元;BS公司467张,价税合计51880430.49元,抵扣税款6019626.74元。被告人马某、李某1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发票价税合计1151395434.96元,抵扣税款134423373.95元。

  同时查明,2019年4月13日,公安机关查封了位于山西省××县的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其中:国有土地:一宗,面积:147815.5m2;厂房六十幢;机器设备:细纱机四十一台、织布机七台、并条机六台、普通络筒机九套、梳棉机十六台等。

  另查明,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绛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绛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字(2016)第000018号、000019号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6年8月23日,该队接到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2016)运公经字第9号、10号《转办函》转来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运国税移【2016】1号、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称:(1)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利用虚假付款的形式,故意虚构购货事实,接受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共计548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共计5407.15175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02.929728万元,其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共计468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共计4596.072875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06.243182万元,其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1)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运国税移【2016】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编号2016-00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3)卷内资料(一)共301页(YT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接受的用于抵扣税款的548份发票清单,外购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皮棉原始凭证复印件);4)卷内资料(二)共341页(外购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皮棉原始凭证复印件);5)卷内资料(三)共301页(YT公司外购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皮棉原始凭证复印件、外调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证据资料、外调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据资料、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据资料、外调朱涛、李丹银行账户资料)。

  (2)1)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运国税移【2016】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编号00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3)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基本资料、税务文书资料、企业会计账簿资料共120页;4)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外调资料共307页(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资料、银行资金资料);5)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外调资料共141页(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资料、银行资金资料);6)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外调资料共232页(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资料、银行资金资料);7)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外调资料共78页(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资料、银行资金资料)。

  (3)编号00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三页。

  (4)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2016)运公经字第09号、(2016)运公经字第10号转办函。

  3.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运国税移【2016】1号关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的移送书,2016-001号关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002号关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的补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经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接受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2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266份用机打发票,以上共计548份,金额54071517.5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029297.28元,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情形,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核实,该公司还存在进项、销项资金回流情况,具体情况:进项方面:取得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5982298.88元,抵扣进项税额777698.72元,没有相应的运输凭证、入库凭证,且资金全部回流;取得陕西华信棉花实业有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9947.79元,抵扣进项税额649993.21元,且资金全部回流;取得渭南市临渭区兴秦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964.40元,抵扣进项税额64995.35元,且资金全部回流;取得陕西秦东棉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4099806.88元,抵扣进项税额532975.08元,且资金全部回流。销项方面:该公司开具给中山市金盾服装制衣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36份,发票金额433440393.46元,发票税额7367867.04元;开具给中山市金马服装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发票金额21350658.12元,发票税额3629611.88元;开具给中山万得利制衣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发票金额16383636.59元,发票税额2785218.41元。经核实银行交易信息,均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运国税移【2016】2号关于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的移送书,002号关于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经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取得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0份、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新蔡县成耀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6份、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以上共计468份,发票金额45960728.75元,按13%的比例计算可用于抵扣进项额5974894.74元,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062431.82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情形,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的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关于马某同志人大代表资格的情况说明、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运人办函【2017】11号函、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马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5、绛县公安局关于对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回复,主要内容:(1)对下游公司所持税票是否全部抵扣的事实已核查,附情况说明及补充材料。(2)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马某到绛县公安局自动投案,结合其此后供述,绛县公安局认为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成立自首。(3)李某1党员身份未被开除,其妻盖金红每月代缴党费。附证明。

  6、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已调取南通市海鸥求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卷宗材料。

  7.绛县公安局安峪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11月8日9时许,该所民警张伟、樊华在山西省××县中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1(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山西省××县第202号)抓获。

  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2018年7月25日,李某1因涉嫌虚开发票案被绛县公安局刑拘上网,同年11月8日在××县被抓获,11月9日撤销该登记。

  8.(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复印件。

  调取证据清单:1)企业信息查询单2页;2)《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30页;3)《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20页;4)《公司(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6页;5)《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11页;6)《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19页;7)《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42页。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复印件。

  调取证据清单:1)企业信息查询单2页;2)《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37页;3)《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6页;4)《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7页。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某2身份证复印件、董事长马某身份证复印件。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基本资料》《税务文书资料》《企业会计账簿资料》。

  9.户籍证明,主要内容:马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址:河南省××县;李某1,1971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山西省绛县,住址:绛县南樊镇南樊村第**。

  绛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总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李某1系绛县供销系统南凡棉花加工厂职工(企业停产当年系下岗职工),中共党员。

  10.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工资表。

  11.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电量明细及证明;国网绛县供电公司向绛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兹证明,经查实我公司无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户名,该公司不属于我公司用电客户。

  12.绛县、曲沃县、永济市三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3.证人张某2、王某1、胡某的自述材料,证明张某2没有种过棉花,也没有卖过棉花,没有给绛县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王某1给绛县姓马的老板送过棉花,也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但没有提供过其村其他人员的身份证;胡某没有给绛县卖过棉花,也没有提供过其和其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

  14.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国税调查材料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17年11月15日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交给绛县公安局的证据材料,包括: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明细复印件182页;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销项发票明细复印件165页;《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69页;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国税调查材料复印件67页。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附:税务稽查报告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经税务机关稽查: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销项税明细:

  该公司在不具备生产能力也无外购产成品的情况下,虚构产品加工生产,虚列电费支出,虚列人员工资,进而在没有货物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至2016年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08份,金额668336080.1元,税额113254817.5元;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明细:

  该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8002份,金额733366687.8元,抵扣税款97471607.96元;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普通发票548份,金额54071517.50元,抵扣税款7029297.28元;

  虚拟现金来源,购进业务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97707.7元,税额259701.9元;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进项来源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金额13584310.25元,税额1765960.46元,价税合计15350270.71元。

  发票共计8661份,金额803020223.25元,抵扣税款106526567.60元。无抵扣凭证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66308.13元,合计虚假抵扣税款107092875.73元。

  (2)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明细、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汇总表(2013年1月-2016年6月),证明该公司接受永济市董村供销合作社、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兴秦棉业有限公司、陕西华信棉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东棉花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1份,金额15582017.95元,税额2025662.36元;接受曹县会平种植专业社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48份,金额54071517.50元,税额7029297.28元;接受346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票8002份,金额733366687.8元,税额97471607.96元。以上合计8661份,金额803020223.25元,税额106526567.60元。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接受进项(专用)发票明细表、进项(普通)发票明细表、进项(收购)发票明细表。

  (3)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销项发票明细表、销项发票汇总表(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证明销项发票份数共计6908份,金额668336080.1元,税额113254817.5元,价税合计781590897.6元。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销项分户统计表(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共计292户6932份,发票金额673032582.31元,发票税额114049685.24元,价税合计787082267.55元;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销项发票明细表。

  15.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国税调查材料,进、销项发票明细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17年11月15日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交给绛县公安局的证据材料,包括: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进、销项发票明细复印件99页;《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46页;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国税调查材料复印件60页。

  (2)《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附:税务稽查报告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经税务机关稽查:

  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问题:

  该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资金,以开具的农产品业务的普通发票作为其进项税来源,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至2016年共计开具收购发票1918份,涉及农户188户,金额179652460.8元,抵扣税款23384845.09元;

  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取得抵扣发票467份,金额45860803.75元,抵扣税款6019626.74元;

  该公司虚拟现金来源,购进业务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金额5889885.15元,发票税额765697.84元;

  以上合计金额231403149.70元,抵扣税款30170169.67元。(尉氏县亚力机械有限公司发票1份,金额99743.59元,税额16956.41元未抵扣税款)

  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方面问题:

  该公司在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条件下,虚构加工生产,进而对外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1月到2015年6月销售棉纱6731.345吨,发票金额148117607.5元,发票税额25126259.8元;

  该公司没有生产棉布机器设备,虚列电费支出,无真实的购进原材料,存在虚假生产,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8份,销售棉布1174.035吨+382500米,发票金额37823961.55元,发票税额6430073.46元;

  以上合计销售金额185941569.8元,销项税额31556333.39元。

  (3)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进、销项发票明细

  1)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汇总表(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主要内容:接受永济市董村供销合作社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永济市盛洋棉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尉氏县亚力机械有限公司增值税专业发票1份,共计61份,发票金额5989728.75元,发票税额782654.25元;接受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普通发票209份、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新蔡县成耀种植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普通发票146份,以上467份,发票金额45860803.75元,发票税额6019626.754元;农业生产者个人(188户)收购票1918份,发票金额179652460.8元,发票税额23384845.15元。以上合计发票2451份,发票金额231502993.3元,发票税额30187126.14元。附: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接受永济市董村供销合作社进项发票明细表、永济市盛洋棉业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明细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明细表、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进项发票明细表、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进项发票明细表、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进项发票明细表、新蔡县成耀种植专业合作社进项发票明细表、棉农进项发票明细表。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接受尉氏县亚力机械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情况,证明取得尉氏县亚力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700元无原始付款凭据及收款收据。

  2)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销项发票汇总表(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证明户数118,发票1904份,发票金额185941569.8元,发票税额31556333.39元,价税合计217497903.2元。附:

  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单位汇总表、销项发票明细表。

  16.相关资金明细

  1)绛县公安局查财字[2016]000087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2010年4月6日至2013年9月29日的明细123页、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8月17日的明细69页(551101040009283);李某2(6228483040496199814)于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0日的明细88页;王娟娟(6228483040496192512)于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1月18日的明细1页;王某2(6228483048425885270)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4月29日的明细7页;席公左(6228483046032726366)于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6日的明细9页。

  2)绛县公安局查财字[2016]000088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李某1(6228483040312606315)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7月12日的明细20页;姜某1(6228483040496192710)于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10月23日的明细2页;杨某(6228483048113893974)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5月29日的明细3页;王某3(6228483048070873472):于2013年10月20日至2016年9月7日的明细3页;刘宪明(6228483048425917073)于2015年2月7日至2016年9月9日的明细4页。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李某2、王娟娟、王某2、席公左、李某1、姜某1、杨某、王某3、刘宪明、董某1个人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3)绛县公安局查财字[2018]020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席公左账户主档1份;交易明细清单2份;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账户信息1份。

  4)绛县公安局查财字[2018]003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账号×××的交易明细。

  5)绛县公安局查财字[2016]000090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马某:账号:×××(×××)旧卡换新卡、账号:×××(62284830403057667121)旧卡换新卡、账号:×××,共计19页;李某2:账号:×××、×××共计98页;

  韩某账号:×××共计12页;李丹账号:×××主档一份;张惠苗账号:×××主档一份,地,地址:河南尉氏县支行他明细共936页。

  马某、李某2、韩某、李丹、张惠苗个人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6)绛县公安局查财字[2018]4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7)绛县公安局查财字[2018]000051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卡号:×××,户名冯庆宗,主档1张,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9月23日的明细82张;卡号:×××,卡号不合法或不存在;卡号:×××,户名吕士强,主档1张;卡号:×××,户名马金丹,主档1张;卡号:×××,户名马三龙,主档1张。

  8)绛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621226171700545898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17.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李某1均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5年11月份担任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是我母亲马某,会计是李某1,生产车间主任是柳某,负责后勤是李某4,我没有具体分工,我母亲有时会安排我到银行去取钱和把钱给我后让我给工人发工资。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韩某,但实际也是我母亲经营的。

  这两家公司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是我母亲让李某1开具的,我母亲找了一些绛县、曲沃、永济等地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李某1保管,李某1每次开票的时候先计算好需要开票的金额和数量,然后他随机使用一部分身份证复印件在会计室电脑上打印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该发票我记不清楚是一式三份还是一式四份,他再把这些收购发票和他所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交给我,由我填写对应的磅码单、付款单、入库单并附到其中的一联收购发票的后面并装订好,然后连同剩余的收购发票一起放到会计室文件柜里,会计室的钥匙只有我和李某1有。

  2016年国税部门调查YT公司和BS公司时,我听我母亲说两家公司每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由她雇佣的联系开票的业务员,将开票信息和邮寄地址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到我母亲马某的手机上,然后我母亲把这些开票信息提供给会计李某1,李某1根据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通过快递将开具的发票寄给需要发票的公司,有几次我母亲也让我去邮寄过虚开的发票。我没有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辨认笔录,证明经李某2辨认,确认给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中间人“陶飞”的真实身份。

  2.证人韩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百顺纺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个公司大概是2013年6月份成立的,是一个叫马某的河南人找我让我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大概是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紫云寺上班,我丈夫白某给我打电话说马某要用一下我的身份证,让我把身份证给她,也没有说干什么用,后来马某和她司机李某4就来到紫云寺,我把身份证给了她。记不清大概过了多少天的一天早上,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说马某来接我去签个字,后来马某和她司机李某4开车来紫云寺接上我一起到了绛县工商局,在二层办证大厅我根据马某的要求在一些手续上签了名,在大厅等着的一个河南女人也根据马某的要求在一些手续上签了名,我见她签的名字是“孙芝英”,另外我记得还有一个绛县男子也签了名。后来税务局的人找我的时候我才知道马某让我签名是做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马某和她女儿李某2找我去办过两张农业银行卡,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是在我去工商局签字以后,银行卡的密码我记得好像是李某2设定的,卡办好之后我记不清是谁拿走了,不在我手里。

  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2013年6月8日《公司变更登记档案》、2015年9月24日《公司变更登记档案》上的“韩某”签名都是我本人签的。

  证人白某的证言印证了以上事实。

  3.证人李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5月份我到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我在该公司除了不在车间工作外,马某安排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没有具体工作。我父亲李新忠以我的名义在该公司入过股,投资款有6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我担任股东期间,该公司没有给我分过红,就是每月给我发工资。

  该公司经营人是马某,公司会计是李某1,还有一个河南姓马的人,公司车间主任是柳某,电工是梁某1,门卫是席公左,干杂活的有杨某、王某4、李某3,还有马某女儿李某2。韩某是白某的妻子,大概2013年6月份我开车拉上马某到××县工商局去过两次,具体马某和韩某在绛县工商局干什么我不清楚。

  2015年在该公司经我手购进了200多吨皮棉,公司没有购买过籽棉,其他购进皮棉情况我不清楚,销售棉纱、棉布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我是在永济市卿头镇联系王某1购进的皮棉。

  4.证人王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妻子张粉莲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2008年5月份成立时就是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股东还有我妹夫李某4。我和我妻子张粉莲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是由马某经营的,我不清楚马某是怎样经营的。2013年12月份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在场的有我妻子张粉莲、刘某1、刘宪明、李某4,委托代理人李某1。

  5.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3年12月份成为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我朋友李彦华跟我说一个叫马某的河南人想收购王学义在绛县南樊镇沸泉村经营的山西省绛县天降福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从新疆进购棉花搞纺织,比较挣钱,李彦华介绍我认识了马某,马某说她比较精通这个行业,我当时就表示想投资,先给了马某50万元现金,马某没有给我开具任何手续,至于马某是如何从王学义手中收购的公司我不清楚。后来又分三次给了她60万元,该公司破产后,马某又要将该公司买下经营,我又陆续给了马某300多万元,我一共在该公司投资了400多万元。我不清楚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是谁在经营,我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经营。

  6.证人李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大概2010年8月份到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干杂工,这两家公司的经营人是马某。每月月初我在这两家公司的会计李某1处领工资,有时也在马某女儿李娜(李某2)处领工资。我记得有一次李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绛县农业银行,马某的侄女将一些手续让我签上我的名字和提供我的身份证,办理完手续后,她们把办好的东西都拿走了;之后还有一次李娜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绛县农业银行,我又按照马某侄女的意思在一些手续上签字并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办完手续后,她们又把办好的东西都拿走,我不清楚办理的是什么业务。

  7.证人柳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车间主任,公司的负责人是马某,刚开始的会计是河南人姓马,后来公司会计变成绛县南樊镇人李某1。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产品是棉纱和棉布,主要原料是皮棉,车间员工人数不确定。公司原料入库、出库、成品入库、出库是谁负责和登记的我不清楚,公司现在的保管员是王某4。车间生产的成品是公司打包工将生产好的成品打包好,从生产车间运输到库房的。公司生产的棉纱和棉布都是通过业务员销售出去的,我知道的业务员只有河南人郑彩娜,郑彩娜不在公司上班,一般都是需要发货的时候来下公司或给马某打电话联系。这两家公司没有使用过我的银行卡,也没有找我到银行办理过银行卡。我不负责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生产,也不知道谁负责。

  8.证人席公左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门卫,该公司的经营人是马某,我不清楚股东都有谁。我在干公司门卫期间看到公司从2011年至2013年就没有生产过,2014年5月份至9月份生产了一段时间,其他时间就没有生产。公司如果在生产期间,每月大概能出一两辆车的棉纱,每辆车最多拉12吨左右,我没有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每次有车辆拉棉纱出去都是李娜跟着车一块进出。李娜让我用我的身份证办过一张银行卡,密码是她设置的,卡她也拿走了,交易记录我不清楚。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有7台织布机,大概是2015年4月份的一天马某从外面购置的,卸货的时候我不在场,我也没有参与卸货,这之前公司没有织布机。我认识马培彦,马某开始经营该公司的时候马培彦就过来了,负责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库工作记录,马培彦负责该公司的其他工作我就不清楚了,他不经常在公司,公司生产的时候才来,停产的时候就走了,大概2011年之后我就没有在公司再见过马培彦。

  经席公左辨认马培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确定此人就是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过的马培彦。

  9.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6月份我到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厂房的维修和路面维护工作。我平时不去公司上班,公司房屋或路面出现问题我才去,公司每月给我发2000元工资。我还负责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货物的搬运工作,都是公司老板马某打电话让我找些人到公司,以每吨20元的价格给我计算搬运费。我都搬运过公司进货的原材料棉花,公司生产的棉纱、棉布。从2011年至今大概搬运的棉布不到100吨,每年搬运的棉花大概有500多吨,每年用棉花生产的棉纱大概就400吨左右,所以我每年一共搬运棉花、棉纱900吨左右,每年从李娜手中领取的搬运费大概有18000元。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都由李某2负责入库和发货。李某2用我的身份证在绛县农业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这张卡一直由李某2在使用,我没有问过。

  2015年4月份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安装了7台纺织机,2015年4月份之前该公司没有生产过棉布,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织布机。

  10.证人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电工,主要负责该公司变电器正常运行和公司里的外线正常使用,车间里的线路我不负责。马某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带我去银行办理过银行卡。

  11.证人王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做过库管员和杂工。除了干杂活外,李娜(李某2)还让我负责过一段时间的车间生产的棉纱入库、出库。大概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李娜找到我说让我记录车间的棉纱入库、出库,随后我就在棉纱入库、出库的时候在一个本子上记录一下,我做这项工作一直到同年9月份公司停止生产。我在记录入库、出库期间,该公司生产的棉纱、棉布的生产量我记不清楚了,该公司车间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不清楚。

  12.证人闫美、沈某、安某1、辛某、王某6、张某3、邓某1、乔某1、张某4、陈某1、陈某2、陈某3、安某2、申某、王某7、张某5、梁某2、王某8、王某9、赵某1、李某5、赵某2、赵某3、崔某、余某、邓某2、刘某2、邓某3、王某10、王某3、李某6、李某7、李某3、白某、张某6、董某2、程某、姜某2、乔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家里均没有种过棉花,没有向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出售过棉花,也没有向该两家公司提供过身份证。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2015年在绛县的农业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办好的银行卡和网银U盾都给了盖金红,该银行卡的每笔交易我都有短信提示,但我不知道这些是什么资金。

  14.证人董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和马某有经济往来。我有一个工行存折(卡号×××),是大概2005年我在绛县地税局干临时工时候办理的工资本,我没有记得让马某使用过。我的银行卡没有给马某或李某2使用过。

  15.证人盖金红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丈夫李某1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会计,我就认识了马某和李某2,我和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没有让该公司使用过银行卡,我让该公司的马某做过我、绛县古泉剑醋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某2、绛县益荣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范高选的银行卡流水。我的6228483040571272411农业银行卡与李某2的6228483040496199814农业银行卡之间有过交易,是李某2母亲马某借过我钱,我们借钱还钱用过这两张卡。我没有以个人名义给马某或李某2办理过银行卡。

  16.证人姜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白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马某想用两张银行卡,让我帮忙用我的名字和我妻子王娟娟的名字到绛县办两张银行卡,我们办好后将两张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一些东西全部交给了李某2。之后这两张银行卡一直由李某2保管和使用。我和我妻子王娟娟没有贩卖过棉花或皮棉,也没有让马某或李某2使用过身份证复印件。

  17.证人王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给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开过车,是该公司的司机。我们去永济两三个地方拉过棉花,去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拉过棉花,去盐湖区石油公司对面小路的一家棉库里拉过棉花。这些地方都是王学义介绍的。每次拉棉花马某怎么付款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有时候是付现金,有时候是转账。马某让我在绛县农业银行办理过银行卡,至今那张银行卡还在马某手中。

  18.证人付某、梁某1、冯某、吕某、韦某、刘某3的证明,证实付某、韦某从未在马某经营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上过班;梁某1自2013年至今未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上过班;冯某自2012年至今未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上过班;吕某自2010年至今未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上过班。

  (三)其他外调证据

  1.淮阳县鲁台镇家庭农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淮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7年1月16日接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移交案件称,2015年8月至10月淮阳县鲁台镇家庭农场向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百顺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01份,金额29846586元,存根联与发票联货物名称不符,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遂将案件移交。同年1月17日,淮阳县公安局决定对淮阳县鲁台镇家庭农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侦查。

  (2)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焦华领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与张超杰合伙成立了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农作物、经济作物、花卉种植。销售给孙伟有价值一万多元的树苗,开具了400张发票。给孙伟多开15万多元的发票。

  (4)外购皮棉原始凭证复印件、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合作社发票抵扣明细表(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证明共229份发票,金额22793820.00元。

  (5)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资料、银行资金资料,证明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给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皮棉发票72张,共计金额7052766元,税额916859.58元。

  2.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证据材料

  (1)陈战勇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马某,我们是老乡,我没有给马某介绍虚开过发票。我介绍我朋友何战伟给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收购发票,马某说可以给开票人按发票金额的1.4%支付开票费,何战伟给我说他联系开发票的合作社要收1.2%的开票费,只有0.2%的利润,我就在电话里给何战伟说那0.2%的利润全部给他。过了几天,马某通过手机短信将她需要收购发票的公司名称、税号、开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的总金额以及公司的对公账号等信息发给我,接着又将她的邮寄地址通过短信发给我。我先是将开票信息转发给何战伟手机上,何战伟联系开具好收购发票后,我再把马某给我发的邮寄地址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何战伟,何战伟把开具好的收购发票以及开票合作社的网银U盾直接通过快递寄给马某。马某收到后,我给了马某我女朋友郭丽琴的弟媳妇袁宝珠的农行账号,这张农行卡我一直使用着,马某将1.4%的开票费转账到了袁宝珠的农行账号内,接着我就将这1.4%的开票费全部转到了何战伟的银行卡里。之后,马某每次需要收购发票,都是采取同样的方式和我联系,现在我记不清马某一共让我联系给她开具过多少次的收购发票了。

  (2)赵永利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底我和王建胜准备注销该合作社,过了几天,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来到我家里找我,说是齐要清介绍他来的,他说他叫刘会超,想把我的合作社过户到他名下,我同意和和他约定过几天见面。过了几天我把合作社的相关手续给了刘会超,但记不清当时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办成过户手续。大概是2015年,我和王建胜在兰考县一个饭馆和刘会超、齐要清见了面,我在饭馆里拟了一份关于办理合作社过户手续的《协议书》,又复印了一份,我和刘会超分别签了名字。后来我又多次给刘会超打电话催他办过户手续,但截止现在刘会超也一直没有办理合作社的过户,也没有把合作社的相关手续还给我们。我没有以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开具过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也不知道刘会超有没有开具过增值税发票,我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过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因为当时合作社的各种手续已经被刘会超拿走了。我不知道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协议书,证明赵永利将其与刘会超签订的《协议书》提交给公安机关。

  刘惠超的基本信息表,证明经赵永利辨认,刘惠超就是和其签订关于办理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过户手续《协议书》的刘会超。

  (3)王建胜、齐要清的询问笔录,均证明赵永利和刘会超签订了一份关于办理合作社过户手续的《协议书》,二人各拿一份,后来一直没有办理合作社过户手续。

  (4)孙三焕、赵兴慈的询问笔录,证明孙三焕的会计证复印件被赵兴慈借用给王建胜和赵永利注册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但孙三焕并不知借用其会计证是用于注册该公司。

  (5)王合堂、贾会平、王麦柱、王金彪的询问笔录,证明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资料复印件中“王合堂”、“王麦柱”的名字均非本人所签,“王合堂”、“王麦柱”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也不是本人提供;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资料复印件中“贾会平”、“王金彪”的名字均非本人所签,“贾会平”、“王金彪”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也不是本人提供。

  (6)刘永超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是我分别以王合堂和贾会平的名义注册的。吕洪标以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尉氏县姓何的人给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收购发票,吕洪标从中将所挣的开票费给我分了6.5万元。我主动把6.5万元上缴给绛县公安局。

  辨认笔录,证明经刘永超辨认,确认就是通过吕洪标以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给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收购发票的那个河南尉氏县姓何的人。

  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证明刘永超将其违法所得6.5万元上缴绛县公安局。

  (7)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工商资料复印件。

  (8)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合作社发票抵扣明细表,证明接受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共计548份,金额54071517.50元。

  (9)外购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皮棉原始凭证复印件、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合作社发票抵扣明细表,证明发票共计266份,金额25979817.50元。

  (10)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材料、银行资金资料,证明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给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皮棉发票40张,共计金额3996000元,税额519480元。

  (11)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材料、银行资金资料,证明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给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皮棉发票210张,共计金额20413352.75元,税额2653735.858元。

  3.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证据材料

  (1)外购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皮棉原始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合作社发票抵扣明细表,证明发票共53份,金额5297880.00元。

  (2)蔡县成耀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税务管理资料、发票凭证材料、银行资金资料,证明新蔡县成耀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给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皮棉发票146张,共计金额14498610元,税额1884819.3元。

  4.商城县连青纺织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明商城县公安局对商城县连青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以及对吴连青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商城县连青纺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审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专票认证联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5)吴连青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商城县连青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和负责人,我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的是马某,接受绛县运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的是侯铁。山东詹光明介绍我找马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从中收取6%的开票费,我们谈好如果公司需要发票,我就把开票信息发给马某,由她开具好发票后连同一式两份的《购销合同》一起通过快递寄到商城县连青纺织有限公司,再由我在两份《购销合同》上盖章后把其中一份寄回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然后我公司再把货款通过公户打到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公户上,马某再安排人扣除6%的开票费后把货款转到我公司苑前营的个人账户上。

  后来马某也以绛县运辉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我开具过发票,开具了多少份、多少钱的发票我记不清楚了;以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的发票我也记不清楚开具了多少份、多少钱。

  (6)吴连青个人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5.宝丰县鼎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吴连青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宝丰县鼎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是我大概在2015年春天注册成立的,注册公司需要本地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我不是宝丰县人,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我让开办该公司时租用地的房东介绍的,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了,该公司由我实际经营。该公司接受过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收取6%的开票费,一共虚开了多少份、多少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我没有计算过,这些增值税专业发票没有到国税部门进行认证抵扣。

  吴连青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鼎新公司成立以后就没有开展什么实际业务,成立时间不长就注销了。我记得鼎新公司与山西绛县马某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公司)之间有过业务,但是因为YT公司生产不出来棉布,从YT公司开出来的发票在宝丰县国税部门也没有用,这笔业务就没有做成。

  鼎新公司成立不久,因为出口报关需要用发票,老板陈国友让我联系先开出来发票看能不能用,他知道我的连青公司一直做这些业务,后来我就和马某联系,想让她给我开具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把鼎新公司的基本情况提供给马某,后来马某把开具好的发票给我邮寄到了鼎新公司,具体开具了几张发票、开票金额我都记不清了,我记得好像是邮寄了两次。后来听陈国友说鼎新公司的会计到宝丰县国税局认证了发票,说是发票不能用,产品名称开错了,其余的发票没有再进行认证,鼎新公司后来就注销了。YT公司和鼎新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2)宝丰县公安局关于“宝丰县鼎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工作情况报告,证明经综合研判,鼎新公司在其辖区并无开展实际业务,国税部门、工商部门早已经注销,由于主办地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1尚未抓获,鼎新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需要进一步核实,待李某1到案核实以后,再依法予以查处。

  (3)宝丰县鼎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专票认证联明细、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状态信息、纳税人证件结存信息、注销信息表、一般纳税人申报明细、取得增值税专票明细复印件。

  (4)宝丰县鼎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查询单、取得增值税专票明细、专票认证联明细。

  (5)宝丰县鼎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6.开封市李丹纺织厂的相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明2018年9月10日公安部云端转来线索,尉氏县在河南省开封市李丹纺织厂购买山西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68137.18元。同年9月26日尉氏县公安局对开封市尉氏县李丹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开封市李丹纺织厂税务登记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3)朱涛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开封市李丹纺织厂是2015年7月成立的,当时该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是我岳母马某。大概是2017年1月份的一天,我岳母马某想让我担任开封市李丹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大概是2月份的一天,马某让我拿着我的身份证等证件带着我到尉氏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该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变更成我后,我也没有参与过经营。到了2018年1月份,马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不在本地,让我到工商局把该纺织厂注销了,我就去办理了注销手续。我妻子李丹也没有参与过该纺织厂的经营。我不知道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

  大概是2014年,我岳母马某给我和我妻子李丹说她想让我们以我们的名义各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我们先后到尉氏县农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办好后分别把银行卡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U盾交给了她使用。

  (4)李丹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开封市李丹纺织厂是我母亲马某经营的,大概2017年1月份该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丈夫朱涛,大概2018年年初我听我丈夫朱涛说我母亲马某让他把该纺织厂注销了,但具体注销原因不清楚。我没有参与过该纺织厂的经营,也不清楚该纺织厂的生产经营情况。大概是2014年,我母亲马某让我和我丈夫朱涛以我们的名义各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我们办好后分别把银行卡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U盾交给了她使用。

  7.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张月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卷材料复印件58页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9月19日接到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转办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移送的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同年12月6日夏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月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夏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证明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销售给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皮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84591.18元,税额517996.82元,价税合计4502588.00元,存在货物交易不真实并且资金回流,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张月巧等人的询问笔录。

  8.重庆和益纺织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张川云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重庆和益纺织有限公司担任营销部业务员,直到2015年8月份公司停产后我离开了公司。公司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经过营销部,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有经理杜超、副经理付正兴、我和黄瑜,黄瑜只是根据杜超、付正兴和我的要求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没有具体分工,但我们都有分的任务,一般是公司要求我们一个月必须开具100万到300万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给我们下任务开具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开。我们就是找生意上别的纺织公司的朋友,或者找其他能找到需要棉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人作为中间人,通过中间人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认为重庆和益纺织有限公司接受山西绛县纺织公司的109张108595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是杜超、付正兴和我为完成公司任务而接受的发票,具体谁手因为时间长我也记不清楚了。

  (2)绛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绛县公安局侦办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家税务局调取证据材料:1)重庆和益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等资料;2)2013年3月至11月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发票抵扣情况。

  (3)重庆和益纺织有限公司税务信息、工商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合川合阳支行向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重庆和益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开户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

  9.重庆东润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重庆市工商局合川区分局提供的重庆东润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相关资料。

  10.上海永泉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强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润平织布厂的相关证据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民区税务局提供的上海永泉制衣有限公司、上海强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润平织布厂的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相关证据。

  (2)陈永泉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公司上海永泉制衣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7月20日接受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公司向该两家公司购买棉纱而出具给我的发票,有业务关系,已向税务机关抵扣。公司营业执照、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3)沈士忠的询问笔录,证明上海强民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9日至7月20日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公司向YT公司购买棉纱而出具给我的,有业务关系,已向税务机关抵扣。公司营业执照、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新河支行提供的上海强民服饰有限公司银行流水相关证据。

  (4)朱祖平的询问笔录,证明上海润平织布厂于2014年12月18日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公司向YT公司购买棉纱而出具给我的,有业务关系,已向税务机关抵扣。公司营业执照、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11.江阴市白天使手套有限公司、江阴市创杨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祖义针织厂、无锡唯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高文豪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江阴市白天使手套有限公司工作,我公司和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有过一次业务往来。我向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采购了8吨棉纱用来做手套,当时通过我自己公司账户分两次将款打到对方公司账户上,总共20万元。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明高文豪向江阴市公安局提交江阴市白天使手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两张、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两张。

  (2)叶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江阴市创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有过一次业务往来,我向对方一个姓马的业务员采购了9.3吨棉纱,共付给他现金232500元,他给了我两张发票。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明叶健向江阴市公安局提交江阴市创杨纺织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收据复印件一张、出库单复印件一张、发票联复印件两张。

  (3)李军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江阴市华士祖义针织厂从2000年左右就由我负责管理,2014年4月17日我们厂接受了山西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棉纱,金额是44273.5元,税额7526.5元,价税合计51800元。这是2014年4月份左右我在南通冠达纺织市场推销棉纱的老杨处订购了2吨32支棉纱,谈好的价格一共是51800元,订购不久,老杨就将2吨棉纱送到我们祖义针织厂,老杨提供给我一个收款账号,收款人名称就是这家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我办好汇款手续后,老杨从南通给我寄来了一份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单。我交给代理会计拿去申报抵扣并入账。

  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明李军向江阴市公安局提交江阴市华士祖义针织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记账凭证复印件一张、出库单复印件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及抵扣联复印件各一张。

  (4)邓张燕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无锡唯安纺织品有限公司是我和我丈夫王荣负责经营的。2015年7月份我公司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发生过一次交易,有一个自称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到我公司来推销特殊规格的棉纱,我公司正好需要,经过协商,对方同意先提供货物让我们试用,如果没问题的话再付款,后来那个业务员就让他公司发了2吨多的棉纱到我公司,我们试用后发现质量不错,就把货款支付给对方了,金额52564.10元,税额8935.90元,合计61500元。因为该公司的棉纱价格高于其他公司,所以我们公司后来就没有再向该公司购买过棉纱。

  无锡唯安纺织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出库单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12.广安展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1)吴勇的讯问笔录,证明2016年5月我们广安展宏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山西的棉布厂虚开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到广安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当时我电话和对方说好开票的手续费是7%或8%,通过微信对方告诉了我开票所需要的资料,我将周菊兰提供给我的资料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及需要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一段时间,对方通过快递将4张发票寄给了我,周菊兰安排我将发票拿到税务局去抵扣税款,总共抵扣了6万多元。我将开票的手续费转给了对方。(出示周菊兰提供的4张虚开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就是这4张发票,销售方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每张金额都一样,每张价税合计是115000元。

  (2)周菊兰的讯问笔录,证明我是广安展宏纺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6年4月份,山西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一个姓张的业务员联系我公司文员吴勇说他们公司可以给我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勇就给我说了这事,并和对方联系,我将虚开发票需要的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提供给吴勇,吴勇告诉给对方,按票面10%给对方开票费,对方收到钱后将虚开的发票通过快递给吴勇,我叫吴勇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税务部门去抵扣税款。对方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

  (3)广安市公安局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分局对吴勇、周菊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13.珠海市悦兴制衣有限公司、珠海市腾达制衣厂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刘金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珠海市悦兴制衣有限公司和珠海市腾达制衣厂有限公司负责采购、跟单工作。我们在山西省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采购了棉纱和布料,我是在百度上查找到这两家公司,2013年12月份开始在这两个公司采购的,具体悦兴制衣厂是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采购了棉纱、2014年1月份至2014年4月份、2016年3月至4月在百顺纺织有限公司采购了棉纱;腾达制衣厂于2014年3月至4月、2016年3月至4月在百顺纺织有限公司采购了棉纱,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在宇泰纺织有限公司采购了棉纱。发票是由原料厂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我们公司的,我们采购时支付的款项里面就已经含税了。都是真实交易,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发票是否已经申报抵扣税款我不清楚,公司的财务人员应该清楚报税情况。

  (2)珠海市悦兴制衣有限公司、珠海市腾达制衣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3)珠海市悦兴制衣有限公司、珠海市腾达制衣厂有限公司明细分类账、购销合同、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入仓单等

  14.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黄生凤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受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建民的委托,来公安机关配合询问。瑞祥公司接受过山西省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发票。2014年2月25日,一个自称是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亮到我瑞祥公司推销棉纱,由业务员陈章标跟王亮洽谈,经过老板庄建民同意,我跟王亮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王亮委托运输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5月和9月陆续送到瑞祥公司,并由仓管员王杰(已离职,没有联系方式)验收入库,运费由供应商支付。在收到货物后,再由公司出纳将货款打到由王亮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开立的账户,后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寄快递的方式送到公司的。这些发票已经分三次进行抵扣了。2018年7月12日泉州市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拿这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进行行政处罚,我公司已执行泉州市税务稽查局的处罚。

  (2)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网银业务回单等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取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决定追补其已抵扣增值税551562.82元。

  15.泉州一希服装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陈潜伟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泉州一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希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法人代表是我父亲陈根新。我公司接受过山西省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7份发票,具体日期、金额详见我提供的复印件。我不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2014年4月份,有一个业务员来我公司推荐我买石狮一家布行的布,之后我就去石狮的那家布行多次购买布,具体买了多少以我提供的公司收料单为准。布送到公司后,我将货款打到业务员指定账户内,之后那个业务员将上述发票邮寄给我或者拿来给我。当时那个业务员说他是山西绛县那边派来的业务员,在石狮那家布行上班,同时帮山西绛县那边跑业务。上述发票已经抵扣税款,详见我提交的材料。

  (2)泉州一希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料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16.泉州明全服饰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张秀梅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泉州明全服饰有限公司的财务,受公司法人代表陈明全的委托,来公安机关配合询问。明全公司接受过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11份发票、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10份发票,我公司不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2014年11月份,一个自称是山西省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小王到我公司推棉纱,由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和小王洽谈,经过老板陈明全同意,我公司和小王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小王委托运输公司分四次运到我公司,并由仓管员徐仁嵩验收入库,运费由供应商支付。在收到货物后,再由公司出纳将货款打到由小王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开立的账户,后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寄快递的方式送到我公司的。上述发票均已经抵扣税款,详见我提交的材料。

  (2)泉州明全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书、记账凭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泉州明全服饰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剔除泉州明全服饰有限公司取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决定追补其已抵扣进项税额179299.13元。

  17.泉州锦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黄锦华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泉州锦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接受了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共计23份,详见我提供的材料。我不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2014年9月份,一个自称是山西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郑彩娜到我公司推销布,由我跟她洽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她委托运输公司分六次运到我公司,并由仓管许庆龙验收入库,运费由供应商支付。在收到货物后,再由公司出纳将货款打到由郑彩娜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开立的账户,后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寄快递的方式送到我公司的。这些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2)泉州锦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存款日记账、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述材料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18.厦门市恒仁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吴映凡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厦门市恒仁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已经于2017年5月份因资金不够暂停经营。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公司和山西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我公司向该公司采购9.32吨的棉纱,山西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共开具两份发票,价税分别是116500元、116500元,两份发票价税总合计233000元,这两份发票已经向同安区国税局抵扣税款33854.7元。钱是通过我公司对公账户转到山西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的,货到我公司后,对方开出库单让我公司签名确认,我公司也有办理入库手续。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2)厦门市恒仁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出库单、入仓单、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证据复印件。

  19.长汀县捷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调取证据清单:长汀县国家税务局的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务登记表等,证明长汀县捷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处非正常注销状态阶段,机器设备已拉回晋江老家,会计账簿已丢失,人员解散。对其取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9张已申报抵扣的情况无法核实。

  (2)周雅明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小郑到我公司,提供其公司货物的样品,与我公司负责人王理想联系洽谈,经多次协商,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我公司验收入库了该合同货物,货物专票是邮寄到我公司的,共12张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9张认证抵扣,其余3张因税负问题,专票超过180天,故公司未能认证抵扣。因账务帐簿凭证遗失,只能凭当时的记忆和印象来表述当时的情况。

  20.晋江豪达服饰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侯永达的询问笔录,证明其通过中间人郑彩娜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BS公司买过棉纱,从郑彩娜处接受两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账上有详细记载,已全部入账抵扣,具体抵扣数额公司账目上有记录。其不知道购买的货物是不是这两家纺织厂生产的,对方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两家公司开具的。

  侯永达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施剑鑫的询问笔录,证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从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4月份共给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开具了1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1700多万;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共给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开具了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730多万,货物名称都是棉纱。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全部记账申报抵扣,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290多万元的税款,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120多万元的税款。我没有给这两家公司支付过货款。我只负责公司记账,将侯永达交给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晋江市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

  (3)王秋暖的询问笔录,证明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财务是由其丈夫侯永达负责,其不知道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有没有业务往来,其只负责公司生产环节,其他都不参与。

  王秋暖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明2016年9月9日施剑鑫提交给绛县公安局的证据材料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1张;豪达服装有限公司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等复印件244张、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与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等复印件99张;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清单复印件。

  (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绛县公安局因侦办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向晋江市国家税务局调取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附: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晋江豪达服装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按企业)复印件,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情况。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民生银行泉州晋南支行向绛县公安局提供王秋暖(银行账号:×××)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资金交易流水清单和交易回单。附:客户转账通用记账凭证、存款利息回单、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乐收银T+0入账回单明细、支付业务回单复印件。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深沪支行向绛县公安局提供王秋暖(银行账号:×××)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资金交易明细。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深沪支行向绛县公安局提供侯永达晋江市豪达服装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及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交易明细。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账户历史交易清单,证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晋江市豪达服装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深沪支行提供王凉凉(账号×××)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账户明细。

  21.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周雅明的询问笔录,证明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郑彩娜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购买过棉纱,郑彩娜给该公司邮寄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入账抵扣,具体抵扣数额公司账目上有记录。

  周雅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蔡丽星的询问笔录,证明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该公司从2014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在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大概购买了七十多万的含税棉纱。该公司接受过这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给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份至2016年6月份一共170份,价税合计金额大概1900多万元;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给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从2014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一共7份,价税合计金额大概80多万元,这些发票已全部入账抵扣。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概抵扣了280多万元的税款,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概抵扣了11万多元税款。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明2016年9月10日蔡丽星提交给绛县公安局的证据材料有: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增值税纳税申请表、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复印件;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联、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深沪支行向绛县公安局提供侯东鹏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及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交易明细。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深沪支行向绛县公安局提供侯东鹏(银行账号:×××)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资金交易明细。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绛县公安局因侦办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江市国家税务局调取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附:晋江市竟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资料。

  22.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接到外协线索称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查,2018年9月26日、9月18日江阴市公安局分别决定对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周益明的讯问笔录,证明我是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我公司接受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50000元)是找老姚购买的,这些发票我都交给公司代理记账会计王金华去国税局认证抵扣了。之前老姚曾提过他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我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后,我就问他,他同意并提出按票面金额的6%计算开票费,51000元开票费在操作资金回流的过程中已扣除了,发票是通过快递给我的,和发票一起寄过来的还有一份收料单。

  辨认笔录,证明经周益明辨认,确认要更振就是其供述的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为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虚开了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

  (3)王金华的询问笔录,证明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是我代理记账的其中一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周益明,2016年3月17日该公司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出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0000元,税款合计123504.24元,是老板周益明交给我的,我不清楚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我只是根据发票等资料做账,拿上发票以后当月向税务部门抵扣了。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册资料,证明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收料单、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抵扣情况明细、银行回单等。

  (5)朱国强的讯问笔录,证明我是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6年3月,我通过来我公司推销棉纱的小姚以6个点的开票费购买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08000元),我将开票信息传真给小姚,他通过顺丰快递将发票寄过来。发票是一个叫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出来的,连同发票一起寄来的还有一张盖有该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出库单。之后我就将这些发票交给公司代理记账会计郭益新做账,去税务部门抵扣。开票费60480元已全部付清,是在资金回流过程中扣除的。因为在经营的过程中,我公司外发的成衣加工单位是不开发票进来的,造成我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来抵扣税款,为了少缴税款,我就想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辨认笔录,证明经朱国强辨认,确认要更振就是其供述的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为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虚开了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

  (6)郭益新的询问笔录,证明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是我代理记账的其中一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朱国强,2016年3月17日该公司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出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8000元,税款合计146461.51元,是老板朱国强交给我的,我不清楚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我只是根据发票等资料做账,拿上发票以后当月向税务部门抵扣了。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财务资料,证明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抵扣明细、账单明细等。

  (8)马国法的询问笔录,证明江阴市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誉君制衣有限公司是我朋友要更振的业务单位,我与这两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资金往来。2016年1月到6月期间我的农行卡6228480435607212071被要更振借用着,该张卡向这两个公司的人员转过账是要更振操作的。

  马国法提供的要更振名片一张。

  23.无锡市凌海服装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无锡市凌海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29日经该局决定对孙海宇、马国法取保候审。

  (2)孙海宇的讯问笔录,证明我是无锡市凌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负责人,2016年1月份我公司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21794.88元,涉及税款190705.12元,价税合计1312500元是我支付了6%的开票费,河南尉氏做棉纱生意的老马帮我虚开的。我拿到发票后交给会计去税务机关抵扣了。开票费在操作资金回流的过程中扣除了。

  (3)马国法的讯问笔录,证明我在江阴周边地区的服装厂推销棉纱,在2015年左右认识了无锡市凌海服装有限公司的老板孙海宇,之后该公司要购买棉纱是问我采购的。2016年1月,孙海宇打电话给我说他公司缺少进项发票,问我能否帮他公司多开点棉纱发票,当时我和要更正一起在做生意,要更正联系了山西绛县的一家单位,我将孙海宇公司的开票资料提供给要更正,由他提供给山西绛县的开票公司。票开好后,要更正交给了我,我快递给孙海宇。在2016年3月,孙海宇要我帮他公司开60多万元发票,我还是通过要更正的山西绛县那家单位虚开了发票。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我认可凌海公司入账认证抵扣的发票,(出示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12份发票,金额是1121794.88元,涉及税款是190705.12元,价税合计金额是1312500元。

  (4)无锡市凌海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6年总账、明细账、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

  24.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9年2月21日,江阴市公安局向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该公司接受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一份。附: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唐良君的询问笔录,证明我是江阴双马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法人、实际负责人,我公司平时使用的原材料有棉纱、面料等,大部分主要是从靖江裕伦公司和张家港华纺公司采购,绛县YT公司我记得我曾经向文林做棉纱生意的一个外地人采购棉纱的时候,对方卖了棉纱给我们公司之后开了绛县YT公司的发票,我当时在发票上签字的。但是后来从那个外地人处采购的棉纱出了质量问题,还押了对方3000多元让对方来处理质量问题,对方一直不过来处理,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出示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价税合计1513150元,税款合计219859.4元,就是我在向那个做棉纱的外地人采购棉纱后,对方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开具过来的发票。这些发票是有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的。我们财务都已入账,并申报抵扣了。(出示财务资料)这个李某1就是卖纱给我们公司的那个外地男子。

  (四)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主要内容: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前身叫山西省绛县天降福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人和经营人是王学义,因为公司不景气,经营不下去了,王学义大概以800万元价格将当时他纺织厂的设备包括厂房全部卖给我。随后,我让绛县一个叫刘宪明的在绛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并让刘宪明担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还有刘某1、李新忠的儿子李某4、我女儿李某2,我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会计有一个叫李某1,后来刘宪明说他身体不好,不想再担任公司法人,我就将公司的法人变更成了我女儿李某2,还是由我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

  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是我接管了河南尉氏县的孙芝英和其丈夫马西舟开办的绛县芝英纺织有限公司后变更的名字,因我是河南户口,在绛县办理工商手续比较麻烦,我就让绛县的韩某担任法人代表,但韩某没有投资,她只是挂名法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还是我,公司的会计、管理人员和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是同样的人。

  这两个公司接受的永济董村供销合作社、永济盛洋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永济一个叫王永庆提供的,王永庆给这两个公司销售过棉花,但记不清销售了多少,是通过王学义介绍认识的,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永庆付的款。这两个公司从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进购过棉花,大概四五次,从渭南市临渭区兴秦棉业有限公司进购过几次棉花,从陕西华信棉花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秦东棉花实业有限公司购进过棉花。从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购棉花的发票是河南长葛市一个叫陈战勇的给我开具的,陈战勇给我送过三车棉花,我给他付了部分现金,其余发票我是给他付了0.12%的开票费得来的。我给的棉花款是通过公司账户给陈战勇提供的账户转过去的,款转过去后,他通过我提供的私人银行账号再给我转回来。

  这两个公司没有收购过开具的收购发票中的绛县、曲沃农民的棉花,曲沃棉农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让柳某找的,绛县棉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部分是刘宪明找的,一部分是公司电工梁小虎找的,这些收购发票是李某1或李某2开具的,我把收集到的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李某1或李某2,每次要开具收购发票时,我就给他们一个总的收购金额,让他们随机找出一些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上面的名字虚开收购发票。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给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安排李某1开具的,目的是为了抵扣销项税款。我没有计算过一共虚开了多少金额的收购发票,开具的收购发票都按13%的比例抵扣了进项税额。

  我在经营这两家公司过程中也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是通过业务员郑彩娜、要更正、张春建虚开的,郑彩娜负责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她在联系下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她就会找我或电话和我联系,她把需要发票的公司信息和需要开具的发票金额告诉我,我再让李某1根据开票信息进行开票,然后由李某1或郑彩娜将开具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需要发票的公司,开票费用是按开票金额的4.5%或5%收取,都是需要发票的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要更正负责广东、江苏等地的开票业务,张春建负责广东佛山的开票业务。郑彩娜、要更正、张春建在外边联系开票业务所产生的路费、住、住宿费等费用由他们自己承担只是给他们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0.5%支付报酬。我都给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虚开了增值税发票,具体哪些地方我记不清了。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给商城县连青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开具了十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是“棉布”,总金额大概有188万余元,之后还有六次给吴连青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都是吴连青给我打电话让我开具发票,并告诉我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数量等信息,发票上的购方名称都是商城县连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都是通过快递寄给了吴连青,如果他来绛县,我就当面交给他,我给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给我支付开票金额的5%开票费,每次的开票费都是我从他给我打的货款中扣除,然后我再将剩余的钱转到他给我提供的银行账号里。吴连青还让我给一家叫“宝丰县鼎新纺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我给他开3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让李某1以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宝丰县鼎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我交给了吴连青,每张发票的金额大概是8.7万余元,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2013年1月份至3月份向绛县芝英纺织有限公司以及2015年11月份向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多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真实的,是虚开的,这些公司都是我经营的,开具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2013年1月份至3月份,我让郑彩娜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向绛县芝英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76份金额为9.9万元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58万多元,这些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3年6月绛县芝英纺织有限公司变更为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11月份我让李某1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向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10份金额为8.8万多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是皮棉,单价是1.3万多元,共计88.4万多元,也没有真实货物交易。

  2016年1月份我安排李某4从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分两次拉皮棉给开封市李丹纺织厂用于生产,一次是7吨,一次是4吨,还让李某1以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名义给开封市李丹纺织厂虚开了6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都是皮棉,数量是7吨,金额是9.6万余元,共计57.6万余元。2016年6月份我又让李某1以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名义给开封市李丹纺织厂虚开了7份发票,货物名称仍然是皮棉,数量是6.8吨,每张发票金额为9.9万余元,共计69.9万余元;以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向开封市李丹纺织厂虚开了13份发票,货物名称是皮棉,发票金额为9万多元,共计129.6万余元。货款我让李某1从开封市李丹纺织厂的公司账户转到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过一下账,这些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以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共计向绛县芝英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封市李丹纺织厂虚开了大概758万元、88万元、127.5万元的发票,以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共计向开封市李丹纺织厂虚开了129.3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3月份至5月份,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张春建向重庆和益纺织有限公司、重庆东润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张春建主要和郑彩娜联系,郑彩娜会告诉他虚开发票的手续费棉布为5%,棉纱为4.5%,张春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联系郑彩娜,将购票方、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告诉郑彩娜,郑彩娜将这些告诉我后,我让她找李某1开具好发票并由她或者李某1通过快递将发票寄给发票上的公司,随后郑彩娜联系张春建让他把货款通过购票方企业的账户转到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内,到账后郑彩娜告诉我张春建提供的私人账户,我就让李某1将货款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钱转到这个私人账户。2016年4、5月份张春建还通过刘宪明找到我,让我向南充家丰时装有限公司、广安展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将购票方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告诉我,我让李某1开具好发票交给他,张春建同样是将货款通过购票方企业的账户转到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内,过下账,我再让李某1将货款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钱转到他提供的私人账户。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都在绛县农业银行,账号记不清了,另外我记得还使用过韩某、姜某1、柳某、王某2、马某、王娟娟、刘宪明、李某1、席公左、杨某、王某3等人的个人银行卡,这些银行卡都是李某2找他们到绛县农行去办理的。

  陈战勇通过曹县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县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我经营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和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开具过购买棉花的增值税发票。陈战勇跟我说他能开具购买棉花的收购发票,收取1.2%,我需要发票时就通过电话跟陈战勇联系,让他开具棉花收购发票,然后我安排李某1把开票信息提供给他。他开好票后和李某1联系,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发票寄到我公司我的名下,我安排李某1或者是马培燕去取发票,然后交到公司财务。我收到发票后,按照发票金额1.2%的开票费让李某1或郑彩娜把钱打到陈战勇提供的一张银行卡上,我记不清给陈战勇打了多少开票钱,没有货款回流,就是简单的陈战勇给我提供发票,我给他开票费。陈战勇刚开始的时候给我公司送过两三车价值几十万元的棉花,后续都没有真实交易。

  辨认笔录,证明经马某辨认,确认给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中间人陶飞的真实身份。

  2.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担任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主要负责给公司从国税部门领购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到国税部门认证并抵扣发票、给公司报统计报表、记会计账目、财务核算等工作。

  这两家公司的主要原料是皮棉,主要生产棉纱、棉布,具体从什么地方购进的皮棉我不清楚,但是马某给过我永济和河南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家公司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都是我开具的,信息是马某将一些曲沃、绛县、永济的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保管,需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时,她告诉我需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总金额,由我根据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票面限额计算出要开具发票的份数和每张发票上填写的货物数量和单价等信息,然后随机找出一些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上面的名字在会计室的电脑上“农副产品开票系统”里打印一式三联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把第一联放在财务室并告诉马某,第二联用于财务记账并抵扣税款,第三联和所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交给李某2,由李某2填写好相应的磅码单、付款单、入库单附到一联收购发票上装订好交给我,我放到财务室的柜子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我不记得一共开具了多少份、多少金额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也不知道这些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有没有真实货物交易。

  马某交给我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抵扣了,进项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刚开始认证抵扣需要拿上进项发票抵扣联、抵扣明细表到国税局办税大厅审核和认证抵扣,后来认证抵扣不用去国税部门了,都是由我用公司会计室的电脑在税务局的申报系统里进行认证抵扣的。

  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马某给我提供的信息,她有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将开票信息发给我,有时会给我一张手写或者打印有开票信息的纸。开票信息的内容有对方公司的名称和税号、开户银行、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信息,同时马某还给我提供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让我根据这些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是她把邮寄地址写在一张纸上交给我,我将开具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绛县邮电局的快递邮寄出去,有些发票我交给马某了。我记得给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四川、重庆等省和直辖市的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记不清楚了。对方公司把货款转到绛县YT公司对公账户上,我根据马某给我要求的收取开票费的点数(4.5%或5%)计算出应收的开票费用,然后我扣除开票费后,把剩余的钱通过网银先转到李某2或韩某的银行账号里(YT公司的业务转到李某2的银行账号,BS公司的业务转到韩某的银行账号),随后通过姜某1、杨某等人的网银转到马某的银行账号里。有些时候存在把货款全部给对方转回去了,至于如何收取开票费的我就不清楚了。

  (五)绛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笔录,主要内容:2019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对位于××县的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其中:国有土地:一宗,面积:147815.5m2;厂房六十幢;细纱机四十一台、织布机七台、并条机六台、普通络筒机九套、梳棉机十六台等机器设备。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实,原判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抵扣销项税款,先后收取他人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李某1分别系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以上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系两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系两被告单位的兼职会计,其在被告人马某的指使下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应认定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均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上诉人李某1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1不应对马某从河南兰考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用合作社及文武棉业表述)取得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发票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责任。2、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自首,进而应当将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视为自首,对其减轻处罚。3、上诉人李某1受聘于公司的兼职会计,没有参与犯罪策划,只是按照马某的指使履职会计职责,完成发票开具、打印、领取、认证、抵扣等工作,李某1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处于被动地位,是在YT公司、BS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的指使下实施具体行为,其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李某1认罪悔罪。作用小于马某,具有两项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最大幅限度的从轻判处刑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关于上诉人李某1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1不应对马某从河南兰考好日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鲁台镇方拓家庭农场、新蔡县成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曹县扎根种植专业合作社、会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夏县文武棉业有限公司取得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发票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马某作为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系上诉二公司,从以上合作社及文武棉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虚开的进项发票,由两家公司的会计李某1办理了相关的抵扣等业务,该部分违法所得用于上述二公司。其作为专业会计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受马某的指使虚开发票数额高达数十亿元,税款一亿多元,对此其应承担责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李某1的辩护人所提原审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系自首,上诉人李某1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李某1系在××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主动到案。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绛县YT纺织有限公司、绛县BS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抵扣销项税款,先后收取他人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上诉人李某1与原审被告人马某及二家原审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马某为主犯、有投案自首情节,相应的涉案单位单位有自首情节,上诉人李某1为从犯。根据本案的情节,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原判在量刑时均已充分考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永宏

  审判员 王清芳

  审判员 王 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娇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