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206刑初241号 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吴某彬、杨某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3
摘要: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彬、杨某唐、乐某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统计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进账单、记账凭证,涉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供应商明细账,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预交税款提示、执行事项告知单,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发文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浙0206刑初241号

  发文日期:2020-06-15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206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万泉河路***,法定代表人邱振文。

  诉讼代表人:王某山,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辩护人:毛丹东,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彬,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义乌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文良、徐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唐,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宁波市北仑区科堂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欢,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乐某君,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宁波SD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珠冠线缆有限公司、浙江汉马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芬,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0]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彬、杨某唐、乐某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山及其辩护人毛丹东、被告人吴某彬及其辩护人徐萍、被告人杨某唐及其辩护人刘欢、被告人乐某君及其辩护人贺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彬在经营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经被告人杨某唐联络,从被告人乐某君处取得宁波SD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珠冠线缆有限公司、浙江汉马电缆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价税合计13561134.85元,涉及税额1970421.22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被告人乐某君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彬经电话联系,在宁波栎社机场向预先等候的民警投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乐某君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宁波市投案。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宁波市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彬、杨某唐、乐某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杨某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乐某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彬、杨某唐、乐某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统计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进账单、记账凭证,涉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供应商明细账,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预交税款提示、执行事项告知单,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彬系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唐介绍他人虚开,被告人乐某君为他人虚开,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彬、杨某唐、乐某君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所涉税款已补缴,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彬、杨某唐、乐某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彬、杨某唐、乐某君的辩护人以上述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宁波SFT电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乐某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东阳

  人民陪审员 许晓岚

  人民陪审员 林艳

  2020年6月3日

  代书记员 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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