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省旅游公司等四家省属旅行社异地使用发票的批复[部分失效] 闽地税征[1997]63号 1997-12-10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必须加盖省地税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必须加盖省地税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必须加盖省地税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必须加盖省地税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失效。
一、[部分失效]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上述四家旅游公司的各代办点使用的发票,必须加盖“省地税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同时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发“跨县、市使用发票证”,各代办点必须悬挂在明显处,亮证开票 。 二、各代办点已领用或已填用的发票由四家旅游公司在1998年元月1日前收回,交由省地税局直征分局负责核销。 三、四家旅游公司要建立专门帐册、专人登记各代办点领用和交还的发票数量、填开金额和号码等。空白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和邮寄。代办点领用的发票只能用于代办的境外旅游业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让转借。 四、四家旅游企业委托代办点代收的境外旅游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委托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和自营业务收入应使用当地发票,在当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代办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检查代办点发票使用情况。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