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空运中转货物适用特惠税率事宜的复函 税管函[2015]81号 2015-08-07 成都海关: 《成都海关关于经吉隆坡中转货物享受特惠税率相关事宜的函》(蓉关税函〔2015〕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你关来函称,深圳市益新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申报空运进口一批原产于尼泊尔的金刚果核、羊毛地毯、粗铜制品等,航线为尼泊尔加德满都—马来西亚吉隆坡—成都,进境货物在中转地吉隆坡需转换同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期间停留近24小时。企业提供了尼泊尔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有关航空公司出具的航程清单和说明。 有关货物采用空运运输方式,即货物从尼泊尔起飞,途经马来西亚吉隆坡,运往我国成都。你关认为货物运输航程衔接紧密、合理,货物在吉隆坡经停仅为改换飞机,且有关货物均为尼泊尔特色产品,特征较为明显,经停期间发生串货或加工的可能性极低,同时从原产地证书和运输单证已可以证实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2号)有关直接运输的规定。 鉴此,如经你关核实有关进口货物与相关单证上列明的货物信息相符,且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同意你关意见,有关货物的运输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特此复函。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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