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8
摘要:快通货物运输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换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核实同意后,协调途经地海关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           2023-12-8

  为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运输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开展快通业务。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理货报告传输前,向海关传输进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运抵报告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四、快通货物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五、快通货物运输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换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核实同意后,协调途经地海关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本公告内容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5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下载

  1.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

  2.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

  3.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8日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以下简称《舱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2023年12月8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在保持监管原则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快通业务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优化海关作业流程,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

  优化内容一:扩大快通业务适用范围。

  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中关于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相关表述,优化为将快通业务全面推广至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包括向南开放的中老、中越国际铁路货运班列等,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高质量发展。

  优化内容二:明确快通业务申报主体。

  将原公告关于由运营企业开展快通业务的相关表述,优化为开展快通业务的申请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同时,根据《舱单管理办法》,增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为到货信息、载运信息、运抵报告的传输主体。

  优化内容三:明确快通业务申报渠道。

  在原有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铁路与海关数据总对总传输渠道的基础上,增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填报快通申请的渠道。

  优化内容四:优化进境快通业务作业流程。

  进境快通申请的传输时限由原来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放宽到理货报告传输前。

  在铁路与海关数据总对总传输快通申请的模式下,通过优化作业流程、减少企业快通申请填报数据项的方式,将企业、铁路部门分批次传输快通申请、原始舱单的作业模式优化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根据企业的快通申请信息,一次性向海关传输快通申请及原始舱单数据,业务办理手续更简单便捷,降低传输数据差错率。

  优化内容五:明确快通相关业务海关作业主体。

  明确快通模式下,舱单归并、分票及变更等手续由指运地(启运地)统一办理,便利企业就近办理舱单业务。同时,快通货物运输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换集装箱等异常情况的,由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核实同意后,协调途经地海关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热点问题解答

  问:目前申请快通有几种方式?

  答:两种。一种是原路径,由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铁路提报运单时,一并开展快通申请,由铁路部门总对总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次性向海关传输快通舱单及快通申请。另一种是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起快通申请。

  问:快通模式下,还需要办理货物转关业务吗?

  答:快通模式下,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无需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境内运输各节点信息由铁路与海关通过电子数据交互实现,货物在边境口岸站可快速中转。

  问:快通模式下,货物查验作业在哪儿开展?

  答:快通模式下,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进出境口岸查验的情况外,出境货物由启运地海关负责查验放行,进境货物由指运地海关负责查验放行。

  问:快通模式下,是否允许报关单提前申报?

  答:本次优化,铁路部门将向海关传输的预配舱单与到货状态解绑,出境快通申报由集装箱进站后(即到货)调整为国联运单提报后,支持报关单提前申报。

  进境快通申请由“铁路列车进境前”调整为“理货报告传输前”,支持提前申报,快通申请时限延长、节点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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