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进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01、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3.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关系的判定按照42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02、申报时间 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03、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和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使用网上申报方式。 二、国别报告填报 01、填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02、填报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 若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说明。 03、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三、同期资料准备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01、报送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02、时限要求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3.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03、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四、风险提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特别纳税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2024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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