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贴的生活费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0-07-22
摘要: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问:公司补贴的生活费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体现人性化,会在工资以外给予员工工作期间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或餐费补贴。

  企业对于生活费补贴,通常有两种形式:1、直接补贴(如现金直接发放);2、间接补贴(如补贴企业内部食堂)。

  另外,针对特殊事件,企业也可能给特定员工给予特殊生活补助。

  一、原则上公司的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交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

  对于此处所称的“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说明:国税发﹝1994﹞89号文只是部分条款失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依然有效。

  针对有些单位滥用“误餐补助”不征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系列规定,公司补贴生活费名义发给员工的(直接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交税的。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但是不能是给个人直接发现金。

  二、特殊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税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因此,可以免税的特殊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一定是针对特殊事件中特殊人员,几乎不可能是人人有份。


物业补贴是否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案例

  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时一直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但是财务人员认为,物业补贴不属于应税项目,未将其计入员工的应税所得扣缴税款。

  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以免税。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津贴、补贴所得,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物业补贴属于应税项目,应该计入员工的应税所得扣缴税款。

  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较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卫生费等不胜枚举。此外,员工还可能取得绩效奖金,以及补发工资等。一些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哪些收入项目属于应税项目,哪些属于不征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并不是很清晰,容易出现遗漏。A公司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对物业补贴是否属于应税项目认识不清,导致遗漏扣缴项目,给企业带来应扣未扣税款的风险。

  建议

  支付给员工的各项工资薪金,只要没有免税或者不征税的规定,就要计入其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对工资的各项目逐项进行梳理,必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扣缴义务人在以现金以外的形式支付所得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履行扣缴义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8年12月的解读——

企业发给员工的各种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我公司发给员工的医疗、劳保、交通补贴能在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前扣除吗?即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八条 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及企业以现金发放的医疗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放的劳保、交通补贴应作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补贴所得,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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