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口径的不一致(我们也叫税会差异)的存在,我们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对我们会计上确认的税前会计利润要做进一步的纳税调整加工。

  按照规定,金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

  营业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

  [例1]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实现利润72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600000元,按规定工商银行所得税税率为55%,已预缴所得税3630000元。10、11月共实现利润1700000元,其中包括税后投资利润100000元,应交所得税880000元。12月底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

  营业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企业按规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00000

  手续费收入        60000

  其他营业收入       50000

  汇兑收益         30000

  投资收益         42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80000

  借:本年利润         940000

  贷: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20000

  手续费支出        20000

  营业费用         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营业支出       30000

  汇兑损失         2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则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2080000-940000=11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14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740000元

  应纳税额=740000×55%=407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0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7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07000

  贷:所得税          407000

  企业按规定预缴第四季度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87000

  (880000+40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有超出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0000元已在

  税前列支,但在计税时未予以调整,按规定应调整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利润总额=7200000+1700000+1140000=1004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总额=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税后投资利润)+8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9020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20000×55%=4961000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3630000+1287000=4917000元

  少缴税额=4961000-4917000=44000元

  企业按规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44000

  贷:所得税          44000

  企业少缴的税款可于下年度补缴。补缴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贷:银行存款         26400

  [例2]某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1-12月各月累计利润总额6000000元,其中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6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782000元。

  企业于每月终了,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预缴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度终了,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超出税法规定开支标准的利息支出40000元和超出规定开支标准的业务招待费2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另外,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200000元。

  则1994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600000(税后利润)-200000(未弥补亏损)+60000(超标准支出)=5260000元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260000×33%=1735800元

  多缴税额=1782000-1735800=46200元

  按照规定,年终汇算清缴时,对于企业多缴的税款,应于下年度抵缴。企业对于多缴的税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6200

  贷:所得税        462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6200

  贷:本年利润       4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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