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9号 2008-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烟草行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餐饮业及娱乐业; (2)有色金属冶炼业; (3)证券业; (4)中介服务业; (5)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1.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局要联系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把利用"四小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以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 2.组织实施。各地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由省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省每年要部署一个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再另行布置。各地要及时将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和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当地查处难度较大的重点区域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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