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05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3-22
摘要: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设施、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辖市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零税率。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3]059号       1993-03-2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驻辽监字[1995]156号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废止。

  2.依据国函[1994]118号 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94]财税字第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对于推动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更好地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宣传文化事业进一步给予如下税收优惠:

  一、中宣部、文国家税务总局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作宣传文化事业经费。不是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二、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艺术单位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文艺演出团体从事文艺演出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益,免征营业税。

  五、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六、下列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的刊物;

  6.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除上述出版物之外,出版其他出版物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照顾。

  七、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至“八五”期末,所免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八、对新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自其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九、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十、古旧书店销售古旧图书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十一、对电影制片厂的制片收入,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制作科技影片、儿童影片、新闻影片、美术影片,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厂减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

  十二、对按利改税办法核定的文教企业(如出版社等),减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

  十三、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设施、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辖市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零税率。

  十四、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刊、报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5%的税率。

  十五、对故事片电影制片厂和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仅就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十三至十五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按即将下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注释执行。

  十六、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七、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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