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函[2020]第106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52号(财税金融类0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9-28
摘要: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赤字规模1万亿,同时发行1万亿抗疫特别国债等方式,大幅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上述2万亿元全部转给地方,地方可用于扩大消费等方面。

国务院发文:为疫情期间补助及待遇定调

誉方医管创始人兼首席咨询师     秦永方

  近段时间,如何发疫情期间补助成为社会焦点,两起医院由于补助分配不公,引发了“网曝”关注热潮,也让许多医院为了发放疫情期间补贴与绩效苦恼,《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明电[2020]10号),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犹如及时雨,为疫情期间为疫情期间补助、待遇及绩效如何发放定调。

  界定一线人员范围

  国发明电〔2020〕10号明确,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国发明电〔2020〕10号要求,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特别关注,领导干部有许多是业务专家,率先垂范身先士卒,不是不允许发放工作补助,主要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关键是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明确补助标准计算与发放

  国发明电〔2020〕10号指出,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

  国发明电〔2020〕10号强调,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提高50%的补助标准,是对他们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劳动强度大、责任担当重价值的认可。

  国发明电〔2020〕10号提出,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规定卫生防疫补贴发放时间

  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在防疫期间,需要注意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这里的一线医务人员是针对疫情期间界定,不是平时所讲的一线医务人员,要注意界定清,防治范围扩大。

  规定轮休、隔离待遇

  国发明电〔2020〕10号强调,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疫情期间,传统的医院绩效核算方法“失灵”,没有了绩效。按照政策要求,医院可以申请追加一次性绩效预算,向当地政府争取财政补贴与支持,结合医院的经济状况,规划疫情期间的绩效总量。关键是确定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既要考虑疫情期间保底基础绩效,还要考虑坚持诊疗服务的常规绩效,通过减免成本或增加补贴等方法,核算常规绩效。

  要求做好饮食营养等保障

  国发明电〔2020〕10号要求,对轮休、隔离的一线医务人员,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做好生活保障,为其配送必要的饮食、营养品和生活必需品。对过于劳累导致患病的一线医务人员,要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保证其及时就医。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做好援鄂医疗队及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关心慰问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就医、照料等方面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压实贯彻落实医院负责人主体责任

  国发明电〔2020〕10号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的名单、档次和天数,同时要纠正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一线医务人员负担。

  疫情期间的各项补助或补贴,属于财政资金,使用财政资金需要注意,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很正常的审计范围,为此,医院要做好记录工作,谨防虚报冒领等引起内部分配不公,群体事件发生导致的追责。

  强化监督检查

  国发明电〔2020〕10号强调,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强化资金监管和督促落实。

  国发明电〔2020〕10号要求,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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