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的公路货运发票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8号 1997-02-0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1996年12月26日省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向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6]第35号文)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公路货运发票由地方税务局机关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凡在我省地境内从事道路货运业务(除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和全国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本票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同意,对支付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的其他票据(不含道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律不予抵扣”。由于各地接到该文时间较晚,使用旧的公路货运发票1997年1月1日后不得抵扣税款问题,基层国税机关难以执行。对此,省局研究决定,原旧版公路货运发票抵扣税款的时间可延续到1997年3月底,4月1日以后收到的旧版公路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