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四字[1997]469号 1997-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税征四发[1997]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宿松县黄湖水产开发公司聘用的渔民所取得的捕捞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渔民分次取得的捕捞费收入,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黄湖水产开发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渔民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条款废止]对从事蟹、鱼苗等水产养殖的承包户,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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