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5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将原《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修改完善为《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受托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账户。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应按协议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无权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十五条 受托单位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受托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应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账簿,建立纳税人的档案,定期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应严格执行“限期限额”制度。

  受托单位是税务机关的,委托税务机关与受托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定期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向受托单位提供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受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票证。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受托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单位不得坐支税款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因代征人责任导致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或者抵顶下期应付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单位的税款征收缴纳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受托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见附件4),终止委托代征,并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征税款的纳税以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征税种、代征范围:

  (要求列明代征税种,代征地域范围或具体的纳税人,计税标准或税额,税款征收环节、征收时间。可作附件列明。)

  三、委托代征时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一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五、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份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六、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七、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账户

  八、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征税款,并于终了后_____日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和解缴情况。

  九、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扣绝代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十、甲方应按照代征税款的_%付给乙方代征税款手续费。

  因乙方责任导致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或者抵压下期应付的手续费。

  乙方不得坐支税款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十一、甲方应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二、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拒绝支付手续费,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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