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4]26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4
摘要: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

  (二)加强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规范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明确界定延期申报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审批要求,坚决制止以延期申报变相缓征税款的行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审批要求,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报批。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实地核查,确认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和货币资金账簿的一致性,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建立延期缴纳税款报批责任制,对报批中弄虚作假、核查不严以及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督导不力的,追究主管国税机关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对纳税人依法给予处罚。

  (三)加强减免退税审批。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减免退税审批的监督管理,对纳税人减免退税审批情况在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坚决杜绝违法和越权审批的现象,建立减免退税审批责任制。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转税政法规部门复核,并逐级上报审批。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退税审批情况,并认真落实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减免退税审批对税源产生的变化情况。

  (四)加强税款核定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管理。对“双定”纳税户定额的核定与调整,由税源管理部门按照定额核定办法提出意见后,送征管部门审批、公示后执行。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有关政策规定,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同行业纳税人平均利润率提出核定的初步意见,送税政法规股审批、公示后执行。

  (五)加强欠税管理。密切监控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立即进行实地了解,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及时催报催缴,对纳税人有意逃避纳税义务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加大清欠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产生留抵税额的,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对纳税人既有退税又有欠税的,在办理退税时应将退税抵缴欠税。认真贯彻总局《欠税公告办法》,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定期分类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切实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清理欠税作为工作目标考评和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制度。

  (六)加强税收会计核算管理。规范预算级次和税种、税目核算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混淆调整预算级次和税种、税目,涉及计算机系统税种、税目和预算级次的认定和修改,由计划统计部门归口负责,严禁擅自更改计算机系统中的核算信息。

  规范凭证管理。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原始凭证的收集、审核、录入、整理和保管工作,计划财务股应加强对原始凭证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设区市国税局计划会计统计科以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各类征收、入库汇总及明细清单核算入账,并确保核算入账的数据与县(市、区)局的原始凭证一致。

  提高核算水平。设区市计划统计部门要利用信息集中、实时在线的优势,加强经济税源数据的分析,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数据。

  三、强化税源管理

  (一)建立分类管理新格局。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按照重点税源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分别实行驻厂(场)管理、划片(行业)管理和巡回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由不同的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对企业所得税,分别实行属地管理和汇总缴纳、同级监管;按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公正、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对纳税人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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