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4]26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4
摘要: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并表证单书。结合优化业务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工作,由省、市国税机关对现有表证单书进行清理、简并。有关表证单书的报送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一是纳税人在登记环节已经报送的资料,实行资料共享,办理其他涉税审批时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对需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如各税种管理所需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应作出统一规定由纳税人一次性报送,各部门不得随意向纳税人索要有关资料。二是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能够自动生成的表证单书,不得要求纳税人填写报送。需明确法律责任的文书,可以由系统生成后交由纳税人盖章确认。三是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报送的表证单书,计算机系统能够生成的,实行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纳税人填写报送。

  (二)规范征管资料管理。在简并表证单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积极探索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办法。纳税人资料盒(袋)应当归集的资料主要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年检表、各类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税款征收清册、纳税评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各类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税款征收清册、纳税评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调整)表、核定(调整)税款审批表、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发票管理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三)明确征管资料管理职责。征管部门负责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考核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当年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纳税人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将上年资料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送档案资料室归档。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征期受理的涉税资料,应于征期结束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征期结束后受理的涉税资料,应当按资料所属管理部门及时分送。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四)规范税票管理。依据总局有关规定,整合和规范税收票证种类及其联次,修订完善税收完税凭证管理办法。市、县(区)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完税凭证使用管理,提高票证填写合格率;对丢失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毁票证,要及时查明原因、核准情况,按规定程序核销。为适应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需要,对纳税人通过电话、银行网点方式申报纳税的,银行开具的《委托划缴税款凭证》具有已完税的证明作用;纳税人确需税收完税凭证的,可以凭《委托划缴税款凭证》到办税服务厅换取《税收转账完税凭证》。

  六、加强税收征管软件的运行管理

  (一)拓展应用范围。进一步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等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覆盖面,确保所有纳税人纳入系统监控,确保税收征管基本业务纳入相应系统监控,确保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杜绝“机外户”和“机内登记、机外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培训,减少和避免人为操作失误带来的无效数据和垃圾数据;严把数据采集关,确保采集和录入系统的数据规范、完整、真实、准确;严把数据审核清理关,建立系统错误数据纠错制度,及时调整、更正系统错误数据;明确清理部门、职责、权限及程序,做到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总局、省局下发的征管软件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分工明、协调顺、反应快、效率高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各业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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