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4]26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4
摘要: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整合信息资源

  (一)整合软件资源。依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层面的整合和功能填平补齐的方式,加快整合现有的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利息税征管系统等征管软件,实现信息资源互通互联共享。根据总局软件开发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局不自行开发软件,设区市局确需开发的,必须报请省局立项批准。

  (二)实行信息集中处理。整合信息采集渠道。负有征管信息采集职责的单位,应将各类征管信息划分为静态和动态两大类,实行分类采集办法。属常用、通用等通常不变的静态数据,做到一次采集,长期使用;统一由一个部门集中采集,各部门通用,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和各部门重复采集。属经常发生变化、必须由多个部门分别采集的动态数据,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分别采集,各部门共享。

  健全数据管理机制。数据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工负责。计划统计部门是数据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数据的发布,计划统计部门按规定发布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在系统内共享。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应的业务软件和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数据管理。

  提高数据集中水平。在统筹使用、整合各类业务软件和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为主体,不断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逐步实现以设区市区为中心的信息集中处理向以省局为中心的信息集中处理的过渡。

  (三)〖JP2〗落实税收信息“一户式”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依托《江西省国税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电子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和征管机构加以归集,“一户式”地全面反映纳税人的情况。对于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应明确工作责任,由专人负责一次性录入,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能通过系统自动采集的信息,通过手工补录方式,统一归集到系统中,确保信息的完整。“一户式”归集存储的各类信息,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更新。

  (四)深化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2005年在全省推广应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数据集中、信息查询、报表生成、监控预警、辅助决策的功能,及时掌握各类税收信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

  (五)加强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管理。所有信息化设备都必须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息化设备的管理责任;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设备的运行能力进行测试,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日志,详细记录设备运行及故障处理情况,加强对设备的日常养护。

  确保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安全。对计算机数据库、操作系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对中小型机、PC服务器等专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通过部署网络入侵检测设备和多层防火墙、配备漏洞扫描系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等严密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系统崩溃、外部侵入和病毒感染。

  确保计算机数据的安全。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范,防止操作人员越权、违规、恶意操作给系统数据带来安全隐患;配备必要的存储设备和相关管理、备份软件,建立省、市两级数据备份制度,防止数据丢失、泄密。

  八、优化纳税服务

  (一)树立现代服务理念。树立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的观念。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将优化纳税服务与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的观念,按照法定义务与职业道德的标准,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树立纳税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和领域,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对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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