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职责到岗、考核到人”的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办法,结合现有的考核制度,对目前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完善和整合,对纳入税收质量指标体系、管理工作标准、岗位操作规范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应采取手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积极推行税收执法管理系统(即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考核系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优势,实现业务自动流转;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解决职责、业务分歧;加强检查、督导,对越权、推诿的现象严肃处理。同时也应注重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加强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的衔接。办税服务厅是税收征管的前台和办税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负责各种涉税事项的受理及纳税服务工作。应建立办税服务厅与其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制度,明确各类办理事项的时限和流程,建立健全岗责考核体系。 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征收、涉税审批受理等信息传递给计划统计、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计划统计部门应及时将税款征收信息及核算情况及时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及其他部门;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应为办税服务厅和计划统计部门提供户籍管理、税源监控信息。要通过密切的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征收与管理的有效链接。 (二)加强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衔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产生的稽查案源,由征管部门进行复核、清分后统一移送给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情况;稽查部门通过案件查处、案例分析,及时向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政法规部门反馈征管改进意见。应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与稽查协调机制,实现管、查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明确界定日常检查的职责范围。日常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询问、税收结算清缴、非正常户认定、注销清算以及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的日常管理行为。稽查部门主要负责各类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各类发票违法案件的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牵头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日常检查职责范围的界定,建立管、查协调机制,细化管、查职责划分,制定相关的协调制度和规程。已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稽查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在当年不再进行日常检查。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审批事项涉及下户核查的,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三)建立统一的征管办法发布制度。省、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凡要求基层国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执行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征管、法规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涉及征管软件配套支持的,事前通告信息技术部门,经信息技术部门统筹规划,提供配套软件后,同步发布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规定,建立和落实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好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并指定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与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的沟通,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增值税抵扣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税务稽查信息等。应通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形成税收征管合力,增强管理实效。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进一步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规范税收征管执法和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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