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4]26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4
摘要: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发[2004]269号      2004-11-0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税务登记认定管理

  (一)开业(变更)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实行登记备查制,纳税人符合开业(变更)条件、手续完备的,即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再由办税服务厅将办理情况及时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征管部门复核后根据征管范围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核查后进行税种、票种核定。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由办税服务厅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后,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先进行实地核查再办理开业(变更)登记。

  内、外资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出口退税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办法,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国税机关办理。政府部门设有统一办证中心的,在设区市城区可以实行集中受理。

  (二)停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实行登记备查制,即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下户核查;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业登记、核查情况,并进行实地抽查。对纳税人停业到期未申请延续的,视同复业处理,不再办理复业登记。

  (三)注销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审批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清算,税源管理部门清算结束转征管部门复核审批后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由征管部门复核后统一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非正常户认定。对非正常户认定实行审批制度,先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纳税人已经失踪的,制作清单移送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复核抽查后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按规定公示后认定。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审批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组织下户调查;然后转税政法规部门复核后认定。

  (六)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下户核查,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转征管部门(专用发票转税政法规部门),根据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信息以及下户核查情况,对纳税人申请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限额等进行许可认定。在受理、审核、决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实施。

  纳税人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后,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直接到办税服务厅购销发票,办税服务厅在核实办税人员身份、确认无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已处理完结后,按核定的票种及数量即时办理购销手续。

  二、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应强化审核计税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以及农副产品专用收购凭证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在审核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时,应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审查纳税申报表与附表和会计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关系;审查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减免税、延期申报等事项与批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办税服务厅通过审核比对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即时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调查。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及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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