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5]25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13
摘要:对暂免征收增值税或定期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不取消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免征增值税期间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5〕251号                   2005-09-13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暂免征收增值税或定期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不取消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免征增值税期间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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