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62号 2005-12-2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继续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应围绕“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汇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汇算清缴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局应高度重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按照汇算清缴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管理各阶段的工作,将汇算清缴管理中的纳税咨询服务、审核审批、受理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估、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和收入预测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一)各局应将今年汇算清缴中涉及政策变化、审核审批规定、纳税申报的要求、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及时宣传到纳税人,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今年汇算清缴的各项要求及具体操作。 (二)各局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区别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采用发放纸质宣传材料、光盘、召开培训辅导会、网络等各种方式和渠道,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辅导,提高纳税辅导的效果。 (三)各局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网络、咨询台、咨询电话、首问责任制等方式解决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反映的问题。 三、结合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落实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的管理思路。 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对重点税源企业,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召开重点税源企业培训辅导会,将今年对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和与重点税源企业有关的政策变化及时传达到纳税人;二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三要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做好收入分析和收入预测工作。 四、进一步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涉税审批的管理工作 (一)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按照涉税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审批事项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依法审批。 (二)各局对需报送市局审批的事项应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情况和有关问题应在请示中列明。 (三)各局应提前做好对本市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涉税事项的审批工作,以保证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复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不得从税前扣除。 五、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管理,提高企业汇算清缴质量。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和填列 1、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 2、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5年度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收入比对的依据。其中: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注”栏处填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单位公章”栏下方填写。 (二)进一步加强对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问题的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或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纳税检查的重点。 (三)对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各局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考核 各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促进汇算清缴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汇算清缴管理水平的提高;市局将对各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和相关指标进行考核、通报。 七、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和税源报表的报送时间 各局应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和税源统计分析报表报到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