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核定利润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6]135号 2006-06-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利润率的核定标准,省局以琼国税发〔2005〕134号文明确比照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述文件政策内容已经变动,自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率的核定标准调整为比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琼国税发〔2005〕134号文同时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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