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纳税人在换证时,还应向换证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3.属联合办理登记范围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 九、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各省辖市税务税务机关要制定具体的换证实施方案和紧急情况的预案,注意处理好换证和例证期间纳税人的分流,提供更多的换证地点,为纳税人换证提供方便。对出现大厅拥挤、系统故障等情况要启动紧急预案,避免造成大的损失。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省国、地税局6月份联合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1),各地在7月例征期以前在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区域等地方张贴公告,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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