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6]161号 2006-06-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对国、地税共管户,各地要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局统一安排印制,各省辖市负责领用发放。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按照总局要求: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已公布的行政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每套工本费为20元,但对框、正本芯、副本芯、皮没有分项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无法确定各单项的收费标准。目前省国、地税正联合向省物价局申请新的分项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批准后,另行下文通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使用总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元至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各地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八、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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