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19号 2007-04-0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 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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