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06
摘要: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漂流业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19号       2007-04-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

  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