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8]7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2
摘要:对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凡货源地在本地的,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凡货源地在外地的,要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经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77号        2008-03-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凡货源地在本地的,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凡货源地在外地的,要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经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对2008年1月3日后白银及其制品的退、免税要按《通知》规定办理,已经办理退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2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