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企[2011]1号 2011-01-1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第112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工作,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教育部(财务司、科技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等主管部门、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权属,负责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进行审批。 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申报前,应当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审核通过。 三、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 四、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1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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