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晶房地产公司2005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一宗,并取得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5000万元。受资金限制,蓝晶公司决定与他人合作开发。蓝晶公司以该宗土地作价6000万元,与A公司成立天晶房地产合资公司,共同开发该宗土地。截至目前,该宗土地所规划开发项目销售完毕,天晶公司面临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税务人员认为该宗土地应以原始价值5000万元作为土地清算成本,天晶公司认为该宗土地是由投资方作价投资来的,应以6000万元计入土地使用权成本。很显然,土地成本相差1000万元将直接影响清算税额的多少,天晶公司到底该如何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蓝晶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所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销售额为6000万元,资产溢价1000万元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是,天晶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应当按照对价6000万元计算确定,不存在异议。但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有既定的原则,是否可以按照6000万元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尚需具体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由于蓝晶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发生在财税〔2006〕21号文件发布之前,所以其土地作价入股投资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天晶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销售的增值额则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以上文件并没有说明接受投资土地清算时成本如何扣除。若遵照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处理,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土地成本应为6000万元,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具有地域管理特点,并已逐渐成为当前房地产税收调控下的主要工具,因此,具体扣除上不能直接沿用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处理方法。例如,青岛市地税局下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实务中,房地产企业要多关注地方政策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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