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高了 误工费该怎么算?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孔祥凤 人气: 时间:2011-10-01
摘要:在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大多数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都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误工费则往往个体差异性较大,有的当事人动辄就索要五万元甚至更高的误工费,最终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

  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这一调整不仅关系到工薪阶层的钱袋子,还将对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大多数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都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误工费则往往个体差异性较大,有的当事人动辄就索要五万元甚至更高的误工费,最终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

  案例1:

  误工费能否“狮子大开口”?

  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孙先生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并住院15天,出院后他向肇事者索要一年的误工费5万元。

  孙先生向法院出具了单位给他开的月工资5000元的收入证明,但没有提供误工证明和完税凭证。法院最终参考行业工资标准,按照个税起征点2000元确定其工资收入,误工期间也按照其实际住院时间和医嘱证明的休息时间得出应该为1个月,从而最终确定肇事方应赔偿孙先生误工费2000元。

  法官提示:

  法院在计算误工费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误工期间和误工费标准。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如果住院,则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医嘱证实的休息时间总和为误工期间。但特殊情况也有例外,如因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伤、病与其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在无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复期正常工作状态时,法院可以依据单位误工证明等其他证据合理确定误工费。

  在个税起征点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否则法院将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其误工费。

  案例2:

  拾荒者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

  靠拾荒度日的张大妈在拾荒时被一辆卡车撞倒,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张大妈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但被告认为张大妈为拾荒者,没有收入证明,也没有纳税凭证,不应该支付她误工费。

  法院认为,虽然张大妈没有正式工作,但在受伤过程中实际减少了收入。因为张大妈的收入不是很稳定,法官考量了张大妈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标准,还参考了拾荒者大体的收入情况,最终判决支持张大妈误工期间每日30元的误工费。

  法官提示:

  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标准要依据误工证明来确定。如果误工费标准过高,受害人应提供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费用过高且无法提交完税凭证,又不能合理解释的,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同时还会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予以确定。

  案例3:

  误工证明成索要误工费的重要证据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白领,月收入3000元,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腿部被撞并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向肇事者索赔24天的误工费。

  法庭上李女士出具了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还提供了完税凭证。法官认为李女士证据充分、诉求合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请求的24天误工费赔偿。

  法官提示:

  大家都应像李女士那样依法纳税,不要脱逃税款,如实际收入较高,在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情况下,法官难以根据当事人主张认定误工损失,对于工作稳定的受害人,法官将参照其行业标准确定误工费数额。

  同时,受害人如想索赔成功,就应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除了关于误工期间的证据,住院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都应妥善保管并向法庭提交;同时,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如果无纳税情节的,也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

  法官解析

  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将有更多的人无法提供纳税凭证,如何确定误工费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重要问题。法官通常会结合辖区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指导当事人正确举证,确定公平合理的误工费。

  一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的受害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法官将结合劳动合同、误工费证据判断收入状况。

  二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又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受害人,应当提交发放工资时的银行信息查询单,因为仅仅根据误工证明或者扣发证明不能判定实际收入状况。

  三是对于实发现金又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受害人,按照其行业标准确定误工费数额,而不按照个税起征点3500元顶限计算。(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孔祥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