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是否计征营业税?
问:公司到德国参展,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用,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23日
30、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问: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1、挂靠在运输企业车辆,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运输企业,有几部朋友的车挂靠在我公司跑业务,请问这部分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2、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3、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问: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即在代开发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4、保安公司取得相关单位支付的保安服务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公司取得该笔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5、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问: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开具发票时有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6、公共电话亭的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人开了一个公共电话亭,请问电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规定,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是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交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来确定。
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对上述三种方式经营公用电话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7、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8、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问: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39、如何理解国税发[2010]75号的相关规定?
问: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中关于“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应如何理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规定,根据本条及协定议定书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具体是指:1.新加坡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在中国豁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2.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新加坡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税外,其应税劳务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税率适用货物与劳务税,且服务接受方就该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新加坡可予全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13日
40、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规定,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计算征收5%的营业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8日
41、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问:某公司请劳务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该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同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报酬,一起打入劳务公司的账户。请问,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8日
42、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9月26日
43、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