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半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14年年末,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称,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以及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享受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储存设施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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