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苏政发[2011]87号 2011-06-30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创新创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江苏工作、创业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取《居住证》的审核认定以及省直和中央驻宁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的初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居住地、工作单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签发日期和随行家属等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可续办。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在国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每年在本省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经认定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 获得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程序直接领取《居住证》。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及其随行家属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长期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居住地住所证明; (七)有效健康状况证明。 领取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合同文本;领取人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通知所在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外(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办理续办手续。逾期未申请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可享受下列政策待遇和便利服务: (一)属于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二)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由事业单位聘用且具有中国国籍的,编制部门应当提供编制保障,可不受进人计划的限制; (三)可将《居住证》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证人为外国国籍、长期在国外定居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其所办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省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五)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 (六)可申请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七)南京海关对持证人依法提供通关便利。在国内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其通过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工作用科研、教学物品,可依据有关规定免税验放,还可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南京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八)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持证人,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其上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情况及所做贡献,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以及以现金出资在本省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等; (九)可按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并按规定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十)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未购买自住房的,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十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工作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所在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十二)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可凭《居住证》优先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所在单位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予以解决; (十三)处于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阶段的子女不论国籍,均可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到当地公办学校(园)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四)可凭《居住证》在本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办理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持证人可为随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证),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因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结束在本省工作的,其《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及时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居住证》,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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