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股权转让价格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征税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6月7日
政策要点: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新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评:
个人收购股权后,对股权收购所含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收购方影响很大。如果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已分配盈余积累,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格就会降低。如果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不分配盈余积累,股权转让价格将包含盈余积累,收购方支付的金额大。当收购方获得股权后,如果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或分配,按此前的政策规定,应视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同样一笔盈余积累,在股权收购前分配,收购方不承担税负;在股权收购后分配,收购方要承担20%的税负,增加了股权转让的难度。公告基本解决了股权收购中对原盈余积累先分配还是后分配存在的税负差异问题,减轻了股权收购的税务障碍,有利于促进股权流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执行要点:
1.需要注意适用范围:收购主体必须全部是自然人,而且是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在股权交易完成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该全部为自然人。
2.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境外企业派员来华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标准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6月1日
政策要点:
1.境外企业派遣外籍员工到中国境内接收企业工作,派遣企业是否因此构成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可以根据1个基本因素和5个参考因素综合判定。基本因素是实质性判定的因素,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就会成为判定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标准。如果在实质判定较为困难的情形下,可结合至少1个参考因素,来推定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2.基本因素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中国没有与派遣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签署税收协定,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并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提供劳务服务。另一种情况是中国与派遣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政策点评:
跨国企业派遣员工到中国临时任职,这些外派人员到底算派遣企业的员工还是接收企业的员工?这个问题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一直困扰着相关企业。19号公告明确了判定标准,设置了1个基本因素和5个参考因素,较好地帮助征纳双方解决了这一涉税争议。
执行要点:
1.境外企业派遣外籍员工到中国境内接收企业工作,判定派遣企业是否因此构成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最关键的一点,是派遣企业是否利用派遣人员赚了钱。如果派遣企业利用派遣人员赚了钱,那么派遣企业就构成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如果跨国企业因为外派员工,被税务机关明确认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就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反之,如果被税务机关明确认定没有构成机构、场所,则可以免除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定是否构成了机构、场所,则有可能被核定利润,进而被实行特别纳税调整。
3.在所有证明资料中,派遣企业与接收企业的合作协议最重要。派遣企业在与中国境内的接收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时,应该明确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谁确定,工资由谁支付,工作年限多久,具体工作由谁负责安排,工作成绩由谁考核等关键信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派遣企业在华设立了机构、场所,在签署协议时,上述关键内容最好都在合同中约定由在中国境内的接收企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