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引领2013年结构性减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国金 刘云昌 张剀 人气: 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有助于我们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货物和劳务税篇 营改增 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 文件名号: 《财政部...

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有助于我们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货物和劳务税篇
“营改增”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
文件名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全文废止]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 【2014年1月1日起将废止,后续文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政策要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财税[2013]37号与此前“营改增”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五大变化。
1.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2.纳税人购进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
3.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4.运费抵扣政策发生变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政策有变化。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政策点评:
为适应“营改增”的全国推行,财税[2013]37号文件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对上海市推行“营改增”以来的一些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将“营改增”试点涉及的绝大部分文件汇集为一个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试点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执行要点:
1.面对“营改增”这项被称为当前“最重大的税制改革”,有的纳税人只是被动接受,而有的纳税人则主动谋划。两种不同的态度,带来了不同的结果:被动接受,可能为自己埋下税收风险;主动谋划,最大限度争取到税制改革红利,规避税收风险。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须及时主动调整本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以及财务和税务策略,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以降低增值税操作失误风险。

2.财税[2013]37号文件是全国“营改增”试点所遵循的指导性文件,对试点行业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人不仅要认真研读,搞清楚自己所属的行业,确认自己是否应该“营改增”;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还要弄清楚自己具体属于哪类应税服务,该按什么税率纳税。

3.混业经营如何纳税被称为“营改增”难啃的骨头。财税[2013]37号文件首次在税收上引入了混业经营概念,并规定了混业经营的税收处理原则,即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准确分别核算销售额,是纳税人面临的挑战。

4.“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面临的最大改变主要体现在发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对“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发票作出了统一规定,试点纳税人一定不能在发票使用上犯迷糊。

5.“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享受此类优惠的企业必须看清楚优惠的前提条件。

部分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
文件名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

政策要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点评:
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小微企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亟待政策扶持。对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鼓励居民自主创业。

执行要点: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九类跨境应税服务免缴增值税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

政策要点: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等9大类。

政策点评: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已经明确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此公告明确的试行办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不仅规定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具体范围,而且明确了跨境服务免税的管理办法,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

执行要点:
1.值得纳税人重点关注的有三类服务,即会议展览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税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包括为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所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即准备工作在境内做,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服务。对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而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指定的应税服务中,包括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符合跨境服务免增值税的纳税人不仅要关注免税业务范围,还应关注免税必需的备案要求,才能尽可能减少税务风险。

3.我国近年来相继设立了一批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对这些地区的管理采取了“境内关外”模式,货物通关即“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纳税人向这些地区提供服务并不属于跨境服务,仍然属于境内服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