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时是否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基本案情 某公司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金额不大,是否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属于修缮不动产,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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