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14]1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1
摘要: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

  (十一)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政策。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别和数量。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每张补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10-20万元。各地要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奖补制度。

  (十二)“医养融合”政策。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从省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查检、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十三)就业用工政策。对与本省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建立支持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的制度。

  (十四)老年人福利政策。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政府供养水平,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全省普遍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贴。完善养老制度,提高自身供养能力。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十五)风险防范政策。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

  三、组织领导

  (十六)全面深化改革。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采取混合所有制等形式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深化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推进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鼓励各地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跨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

  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大力推行公建民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居家和机构、城镇和乡村、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发改、财政、人社、税务、住建、质检、商务、金融、工商、国土、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八)注重规划引领。省级编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以规划和专项资金引领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银行信贷和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十九)规范监督管理。研究起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管。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开展星级评定、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严格禁止挤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用地,严格禁止养老服务设施挪作它用,严格禁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开发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现代养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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