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有权不可任性!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邓海建 人气: 时间:2015-03-06
摘要:  2015年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媒体有关 财政部随意调整燃油税 提问时表示, 税收法定 条件已成熟,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2015年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媒体有关“财政部随意调整燃油税”提问时表示,“税收法定”条件已成熟,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如果这次大会能通过新修改的立法法,“今后就要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步伐,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皇粮国税,自古有之。一个公民在还不是生产者的时候,已经是不折不扣的纳税人。日前,在“新供给2014年4季度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有专家表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已达36%左右,在国际上属中等偏高水平。其实,税负高低,或者税感苦乐,既在于缴纳了多少比例,还在于遵循了怎样的程序正义。电影《让子弹飞》中“鹅城式收税大法”,结果上表现为寅吃卯粮,恰在于程序上的无法无畏。

  税收法定,看起来是个高大上的概念,但其实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譬如去年底,受国际原油市场影响,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番跳水,于是在12月的两个降价窗口,有关部门两度提高燃油税。权力部门的做法,当然是合法的。因为,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18个,只有3个实体税的立法权在人大(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而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这些税收的行政立法,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当时是出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过,世易时移,“依条例征税”等过于自由的征税权,消解了税收稳定性与依法征税的底线。如果税收法定原则重新归位,起码“一月两加燃油税”的现象估计再难重演。

  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提到了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说当下“税收法定的条件已逐渐成熟”,起码有两个理由:一则,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只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才能既不至于为了招商引资而将“税收优惠”视为最后的王牌,也不至于在征税问题上朝令夕改、无法寻找到稳定税基。简言之,一旦税收必须经由人大立法决定,那么,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或调整税种与税率,所需的立法程序就会改变,部门利益和政府权力扩张,都将受到掣肘。

  二则,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纳税”和“依法征收”应该是和谐共生的两个层面。如果征税不能“依法”,纳税的合法性就就容易遭到质疑。再说,征税太随意,人民对税收就难有敬畏感。今后,税收法定原则重新归位,由人民选出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彰显的是“税权归于人民”的基本理念。这既有利于培厚纳税人对税收的认同感,也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是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体现。此外,因为税收法定,企业也好、个人也罢,经营规划或财产安全,都将变得更有预期性,更利于永续发展。

  眼下,公众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关注,可能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全面落实”之前,个别部门会不会搞突袭、玩投机。各种“税收暂行条例”还不少,依法征收之路还很漫长,如何防止部门利益“浑水摸鱼”,人大必须要有这个警惕。二是在“全面落实”的过程中,人大还得加大立法监督与审查工作,看看有多少不合规、不合理的征税制度,有悖于法定原则,需要及时清理、严肃惩戒。

  全国人大对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给出了时间表,作出了庄严承诺,这是一个可喜的信号—征税不任性,权力才会更谦抑,税收才会更公平。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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