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207号 2001-12-10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法规,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赛欧系列小汽车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帕萨特系列小汽车,经国家认定的检验中心和专家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法规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法规要求。按财税[2000]26号文件的法规,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消费税。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表1、表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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