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注字[2015]38号 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开展市场主体“一照一号”改革试点工作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2
摘要:强化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措施。探索通过立法途径赋予登记机关事后强制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特别措施。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开展市场主体“一照一号”改革试点工作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38号        2015-04-02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关于请求授权深圳市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深市质委[2014]83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请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制定方案和推行改革过程中,请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也可以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探索建立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依法制定禁止、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规则并予以公示,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自行登陆查询比对系统,参照系统提示信息,确认其拟使用企业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探索通过立法途径创新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授权登记机关通过便捷、高效程序居间裁决名称争议。对于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产生争议的,争议方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登记机关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登记机关根据裁决结果或者法院判决处理名称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措施。探索通过立法途径赋予登记机关事后强制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特别措施。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企业注册号代替,并将该企业以注册号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上述特别纠正措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改革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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