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转让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或其所在企业分红,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个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者所投资企业转增股本时,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发生转增股本行为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经办单位和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经办税款的备案手续: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股权(备案)通知; 2、《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 4、投资协议; 5、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 6、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 7、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以及账目处理凭证。 (二)股权奖励 由企业统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1、股权奖励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奖励计划或实施方案等资料; 2、实施股权奖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 4、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三)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1、《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 2、投资协议、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等资料;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个人股东可以委托所投资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可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填写《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再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六、分期纳税的期限如何计算? 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为起始月份,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例如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1月(2015年12月为起始月份),则最后一期分期不能超过2019年12月,如果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2月(2016年1月为起始月份),则最后一期分期纳税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七、分期纳税的期限能否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企业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款分期缴纳事项备案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八、分期缴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尚未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企业股权奖励,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其股权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注意: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享受企业破产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政策。 九、未按规定备案,是否可以享受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获得奖励人员、个人股东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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