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5]12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 促进涉税中介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9
摘要:厘清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在行业监管中的关系。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实行共同管理、适当分工,省以下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根据涉税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情况按各自税收管辖权实行监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 促进涉税中介健康发展的意见

浙国税发[2015]123号       2015-08-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沟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工作机制”),促进我省涉税中介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方沟通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及发挥中介力量参与社会化税收服务等提出了新要求。建立三方沟通工作机制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有关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税务机关依法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机构服务监管,促进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内在需要。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各项措施,明确各方职责或需求,为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提供管理服务、交流沟通、了解诉求、解决问题、规范市场的工作平台和纽带。三方沟通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增进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方的相互了解信任,促进三方和谐互利;有助于理顺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三者关系,划清税务机关、涉税中介和纳税人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服务职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涉税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围绕目标,构建三方沟通工作机制

  (一)强化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服务。税务机关既要依法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又要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监管与服务。

  (二)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社会化纳税服务平台的积极作用。鼓励涉税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帮助纳税人规避或减少涉税风险,鼓励和引导涉税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税法宣传、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等税收公益活动,提高涉税中介机构的社会认可度。

  (三)切实保障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营造纳税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涉税中介机构自主经营的开放有序的涉税中介市场。

  (四)加强国地税合作。健全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涉税中介机构各项工作实行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

  (五)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不断提升涉税中介机构的公信力,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

  三、厘清关系,规范三方沟通工作机制

  (一)厘清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在行业监管中的关系。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实行共同管理、适当分工,省以下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根据涉税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情况按各自税收管辖权实行监管。

  (二)厘清税务机关与中介机构、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并提供的无偿服务和中介机构合法提供的有偿服务都是为纳税人服务且互为补充。税务机关是涉税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部门,涉税中介机构是独立的市场经济组织,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同时,要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杜绝权力寻租和指定代理或强制代理。

  (三)厘清涉税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纳税人与涉税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纳税人的委托必须建立在自愿委托基础上,涉税中介机构接受委托需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章立制,完善三方沟通工作机制

  (一)日常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省、市、县(区、市)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管理;二是完善以执业质量管理为核心的日常检查与年度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三是统一监管标准,建立整改辅导制度;四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通报制度。

  (二)沟通联系制度。一是落实三方沟通座谈会、协作会、汇报会、工作布置等各类会议制度,了解各方需求、征求意见建议以及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二是建立走访制度。通过对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的走访,征询双方需求,帮助涉税中介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制度。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专业性强的特点,加强在购买涉税中介服务、税收课题研究和创新纳税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合作。

  (三)评价监督制度。一是建立跟踪反馈评价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基层税务机关落实总局、省局等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涉税中介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价;二是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聘请行风督察员、纳税服务监督员等通过明查暗访、意见征求、行风评议等方式对监管涉税中介机构、规范涉税中介市场和保障纳税人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建立舆情监控管理制度。重点监控并及时处置税务人员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等情况引起的舆情;四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涉税中介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四)宣传服务制度。一是建立税务机关为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向涉税中介机构及时主动公开税收政策、提供政策解答,在制定税收政策过程中主动征求、听取中介机构意见;二是建立向纳税人宣传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纳税人自愿委托、自主选择涉税中介机构的宣传;三是建立指导行业协会引导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化服务制度。通过“税问”“12366”等信息化平台和公益活动等形式为有需要的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积极创新,落实三方沟通工作机制

  (一)认真落实,做好宣传。建立三方沟通工作机制是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规范发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做好宣传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和办法,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将三方沟通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作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建立三方沟通工作机制是为了加强当前形势下对涉税中介事中事后监管的探索。各地要积极探索三方沟通工作机制平台的建设,创新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方式,逐步建立涉税中介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应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丰富三方沟通工作机制内容,增强沟通交流活力。

  (三)加强协调,落实责任。三方沟通工作机制的建立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提高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服务能力,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强化机制落实的过程监控,通过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量化评分标准等制度,将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确保三方沟通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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