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费、场地费发票能用销售发票代替冲减进项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部分产品通过经销商对外销售。在经营过程中,经销商开具费用发票时,如促销费、场地费等,一般应该在地税开票。但我公司经销商没有开具地税发票,而是倒开一张有数量金额的销售发票代替该费用发票...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部分产品通过经销商对外销售。在经营过程中,经销商开具费用发票时,如促销费、场地费等,一般应该在地税开票。但我公司经销商没有开具地税发票,而是倒开一张有数量金额的销售发票代替该费用发票。请问我司能接收该票据吗?

  答:根据《》(2004-10-13)第一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若你公司经销商向你公司收取的前述促销费、场地费,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则经销商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收取的前述促销费、场地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商向你公司提供了一定劳务的,则经销商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你公司而言,无论若经销商向你公司收取的该等费用是否冲减进项税额,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根据文件第二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经销商均不能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营业税纳税行为,则应当开具地税发票,若应冲减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销售发票。因为经销商不存在向你的销售行为。因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向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属于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你公司不能接收,否则就是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该发票非但不能作为合法的入帐凭证和税前抵扣的依据,而且该行为将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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