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88693] 还有两天就要营改增了,对于我们营改增纳税人还需要注意哪些关键时间点?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王陆进]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相关业务,请注意以下几个时间节点: 2016年4月30日之前请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发票领购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5月15日为星期日,按照征管法细则规定,需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之前,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之前需要向原来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之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是出售已经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网友89788]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国家税务总局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 我是货物劳务税司林枫: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网友87741] 营改增以后个人销售不动产应该到哪里代开不动产销售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 ] 我是征管科技司李肖寒,《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仍在原地税局办税网点或者地税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办公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网友89405] 我是营改增的税户,想系统了解下税务局在营改增方面有什么宣传措施?我有办税问题的话可以向哪咨询?税务局有面向纳税人的培训吗? [ 国家税务总局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 ] 我是纳税服务司邓勇,为积极应对营改增,便利纳税人获取相关信息,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借助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相关政策;充分利用自媒体,如税务网站、官方微信、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发布政策解读;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立营改增咨询岗;在办税服务场所发放营改增资料;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12366纳税服务营改增咨询专线,等等。如果您有涉税疑问,欢迎您随时拨打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面对面咨询,同时您还可以通过税务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税务机关发起提问。营改增期间,各地税务机关会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会等形式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并且区分行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针对性更强的专题培训,使纳税人可以更加便捷地了解营改增政策、办税流程和相关规定。 [89820] 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是否有相应政策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 我是货物劳务税司林枫,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网友84326] 我是新毕业大学生在企业做财务,想问税务局能否适应我们的习惯提供多种办税方式?营改增后会不会需要到很远的国税厅才能办税? [ 国家税务总局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 ] 我是纳税服务司邓勇,如您所言,“互联网+”思维、信息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应用影响着纳税人的需求偏好,税务部门为适应纳税人需求、便利纳税人办税,对办税渠道进行了拓展。目前除传统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外,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网上办税厅、移动客户端和自助办税平台等多种模式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使用习惯选择最适宜的方式进行办税。同时,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税务机关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大力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明确了同城通办的7大类53个事项,以便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